发布时间:2012-02-01 共2页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原则和基本制度
1.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进行审判,实事求是地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和裁定。不受任何组织、领导及其他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在办理各种案件活动中,一切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必须独立进行。依法独立审判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审判工作贯彻这一原则有利于保证国家审判权的统一行使,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执行,保证审判工作正常进行,保证能对案件正确判决。
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并不是不受任何监督。在我国,人民法院要向同级人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同级人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要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监督。此外,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还应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对一切公民都必须一律平等对待,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要依法予以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予以追究。适用法律一律平等,还要求在适用法律上不能有任何歧视,对公民一律平等对待,不能因公民的家庭出身、地位高低、政治倾向等非法定条件而对某些公民有不公正的待遇。适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也应当表现在对待法人或其他组织方面,不论组织规模小、企业性质、何人经营、主办单位等情况如何,都应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一律追究违法责任。
3.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和制度,是国家赋予被告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免除、减轻刑事处罚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关法律规定了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利的具体制度,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实行辩护制度,有助于人民法院全面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判决或裁定案件以及避免错案冤案的发生。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裁定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这是民族平等原则在诉讼制度方面的具体表现,宪法和法律这一规定,是确保各民族公民平等地享有诉讼的权利和地位,反对民族歧视,维护民族平等和加强民族团结的重要法律保障。贯彻这一原则,有利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有利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执行以及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
5.合议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的,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对合议庭的组成,工作及合议庭成员的权利作出具体规定,并规定了独任审判的适用范围。在我国,绝多数案件以合议庭形式审判,合议庭审判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合议庭评议案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案件能够充分讨论提高质量。对于疑难、重案件由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回避制度。在审判阶段,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如果与审判人员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应当回避。这是为了防止审判人员主观偏向,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公正审判的诉讼制度。为保证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开庭时,应当向当事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是否批准回避申请,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一般应当回避的情形是:(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具有以上情形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应当报告本院院长要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