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法硕辅导:人民法院详解四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2页


  7.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通过公开审理。使当事人充分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对证据互相质证,明辨是非,便于审判人员查清事实。《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都针对各类案件作出了具体规定,保证公开审判原则的切实贯彻。
  公开审判是人民法院各项诉讼制度和原则的中心环节。审判活动公开,可以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直接置于当事人及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助于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改进审判作风,严格依法办事,从而保证审判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可以使旁听群众受到深刻的法制教育,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达到减少犯罪的效果。
  8.两审终审制。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对所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如果认为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刑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外,不论是否经过两审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方能生效,这是一种特殊情况。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多年司法经验的总结,既可以使第一审的错误的或不当的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前得到及时的纠正,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又可以便于群众进行诉讼,避免因审级过多,而引起诉讼的拖延,节省人力、财力和时间。
  9.审判监督制度。审判监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重新进行审判的一种特殊审判工作制度。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确立审判监督制度,是我国审判工作中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的体现,通过审判监督制度,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能够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纠正冤假错案,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10.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既是各级人民法院内设立的审判工作组织,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工作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对保证办案质量和实现国家审判职能有重作用。审判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三项:(1)讨论重的或者疑难的案件;(2)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分析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检查执法情况,提出本法院审判工作中的改进办法;(3)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决定助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办案,也应依法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一般是经过合议庭审理过的案件,由于案情重复杂,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比较困难,须由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一般由庭长提交主管副院长或直接提请院长,要求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在开会时,由案件主审法官汇报案情,审判委员会委员必要时询问有关情况,对应认定的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展开讨论,最后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作出决定。整个讨论过程由书记员记入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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