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法硕辅导:人民法院详解二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2页

  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职权和领导监督体制

  1.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同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三级:⑦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②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辖市、自治区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旗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3)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设在特定部门或对特定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专门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案件。目前我国设立的专门人民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是设在军队中的审判机关,分高级、中级、基层三级。海事法院是设在一定的沿海、沿江港口城市的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机关,在审级上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其审判工作受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当事人对海事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铁路运输法院分为中级、基层两级,受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监督。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职权。
  (1)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判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并且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①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刑事案件方面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在民事案件方面包括重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行政案件方面包括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在本辖区内重复杂的案件。②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③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④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此外,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处理国家赔偿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的职权。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是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是本辖区内重、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②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②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④对辖区内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上诉的案件。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此外,高级人民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被告人没有上诉的,由中级人民法院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部分死刑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有关国家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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