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法硕辅导:人民法院详解二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2页


  (4)专门人民法院的职权。军事法院管辖现役军人的刑事犯罪案件,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审理的案件,在作战区和戒严区由统帅部、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审理的案件。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案件,一般是由铁路公安机关侦破、铁路检察机关起诉的发生在铁路沿线的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受理的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纠纷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所作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行使以下职权:①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②审判全国性的重刑事案件和全国有重影响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它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审判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案件。⑤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④负责核准死刑案件和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⑤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司法解释。⑥负责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的司法行政工作,并决定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规定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划分及审判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置。
  3.人民法院的领导监督体制。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和全国人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这种监督主要表现在:
  (1)对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审判。
  (2)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核准死刑案件。
  (4)通过对下级法院检查案件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主要表现在:
  (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2)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上诉和抗诉的案件。
  (3)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对管辖权有争议的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指定受理法院。
  (5)通过检查案件、考核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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