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与结构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是组成法的基本单位,属于法的微观结构,可以称之为法的细胞。不同形式、不同内容、不同功能的法律规范,可以构成不同的法律制度,而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就组成法的有机整体。 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条文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
(1)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规范,但又不限于规范,还包括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等。
(2)法律规范是以法律条文来表述的,两者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3)还应注意法律规范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国家专门机关制作的判决书、公证书、结婚证等法律文件,是依据法律规范制作的,但只对特定的对象有法律效力。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法律规范则是调整量同类社会关系的共同规则。具有普遍约束力。
(二)法律规范的结构
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法律规定由哪些部分组成,构成法律规范的内部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看,它分为条件、模式、后果三要素。
1.条件(或称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指出适用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2.模式(或称为处理或指示、行为模式)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
3.后果(或称为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违反规范行为时,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
条件、模式和后果是法律规范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们密切联系,缺一不可。模式是法律规范的核心要素,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 法律规范的种类,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或从某一角度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
(一)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调整方式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就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按其规定的不同内容,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授予公民或法人某种权利;二是授予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某种权力(职权)。
2、义务性规范,就是规定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常以“必须”、“须”、“应该”、“应当”、“有……义务”、“有义务”等词汇表述。
3.禁止性规范,就是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类法律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汇来表述。
(二)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1、强制性规范。其义务性要求十分明确,而且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这种规范在刑法中较多,一般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调整方式,也有人把强制性规范称之为命令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就是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三)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1、确定性规范,是指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的法律规范,绝多数法律规范都属于确定性规范。
2、委托性规范,又称非确定性规范,是指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委托某一机关加以确定的规范。这类规范的特点是不直接规定所要求或禁上的行为规范的内容,则是指出应由某一机关加以具体规定。(无中生有)
3、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转述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在某个问题上须参照,引用其他条文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法律规范。(有中找它)
(四)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后果的不同性质,法律规范可分为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
1、保护性规范是确认人们的权利、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的法律规范。
2、奖励性规范是指给予各种对社会作出贡献的行为,以表彰或物质奖励的法律规范。
3、制裁性规范是指对违法行为不予承认,并加以撤销以至制裁的法律规范。制裁性规范在各个法律部门中均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