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概论:第十一章保险监管(自测及答案)

发布时间:2014-12-26 共5页

 
3.保险代理人的执业规则主要应包括:
  (1)保险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前应与保险人签订代理合同,保险代理合同应报当地中国保监会备案。
  (2)代理业务活动范围的限制。主要包括代理对象的合法性、代理范围的区域性、特定对象的专属性、代理业务的限定性和专业性。
  (3)遵循保险代理的原则。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保险代理人应将被保险人应该知道的保险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诉被保险人,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根据平等、公平原则要求,保险代理人不得以利用行政权力、职务、职业之便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公司。
  (4)禁止滥用代理权。包括:
①禁止自己代理。从民法角度看,自己代理是无效代理,同样也适用于保险代理。
②禁止恶意串通。保险代理中的恶意串通是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这有悖于代理的初衷,故为法律所禁止。
  (5)接受保险监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保险代理人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可随时检查除个人代理人以外的保险代理人的经营状况、账册、业务记录、收据。保险代理人则有接受其监管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4.我国《保险法》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两大类。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我国关于保险经营范围包括两层含义:
  (1)禁止兼业,保险组织不得从事保险业务以外的业务;非保险组织不得经营保险或类似保险的业务;
  (2)禁止兼营,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种业务。我国《保险法》第92条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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