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概论:第十一章保险监管(自测及答案)

发布时间:2014-12-26 共5页


  (4)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第一、保险代理人的监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监管的内容有:保险代理人的设立、保险代理人的执业管理。
  第二、保险经纪人的监管。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根据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在我国保险经纪人限于组织。保险经纪公司在办理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保险经纪人的性质上具有居间、代理、咨询的性质。监管的内容有:保险经纪人的设立、保险经纪人的执业管理。
  第三、保险公估人的监管。保险公估人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监管的内容有:保险公估人的设立、保险公估人的执业管理。
8.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有关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曾经采取过截然不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公示主义。公示主义亦称公告管理,是国家对保险业最为宽松的一种监督管理方式,适用于保险业自律能力较强的国家。其含义是国家对于保险行业的经营不进行直接监督,而将其资产负债、财务成果及相关事项公布于众的管理方式。
  (2)准则主义。准则主义亦称规范管理,是由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涉及保险行业运作的法律法规,要求所有的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必须遵守,并在形式上监督实行的管理方式。该方式适用于保险法规比较严密和健全的国家所采取。
  (3)批准主义。批准主义亦称实体管理,是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在制定保险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对保险业实行的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其监管的内容涉及保险业的设立、经营、财务乃至倒闭清算。其监管的内容具体实际,有明确的衡量尺度,是对保险业监管中最为严格的一种。
9.保险经纪人的执业规则可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已取得《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个人从事保险经纪活动时,必须持有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或授权颁发的《保险经纪人员执业证书》。
  (2)保险经纪人只能同保险标的所在地的保险公司洽谈和办理直接投保手续;优先在国内安排分保业务,不得安排法定分保业务;不得兼营保险代理业务。
  (3)保险经纪人应遵循最大诚信、自愿、公平、平等的原则。保险经纪人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或宣传,不得做不如实转告投保人声明事项;根据平等、自愿原则要求,保险经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根据公平原则的要求,保险经纪人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4)禁止恶意代理。包括:禁止自己代理、禁止恶意串通、禁止双方代理,
  (5)合法的佣金。代为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的,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收取佣金,不得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同时收取报酬;为被保险人代办索赔等手续,由被保险人支付佣金。
  (6)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经纪公司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分出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7)接受保险监管。接受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经纪公司实行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制度;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定期报送业务和财务报表。
10.保险公估人的执业管理规则可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从业的合法性。即在中国境内设立保险公估公司应当由中国保监会审批;任何机构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不得从事保险公估业务;保险公估公司员工不得兼职。
  (2)聘用公估人员的合规性。即保险公估公司内部直接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及其他保险公估公司临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事先经由保险公估公司向原批准机关备案后,方可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3)业务范围的一定限制性。包括:第一,任何保险公估公司不得从事保险代理或保险经纪活动;第二,保险公估公司只能在指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第三,外资保险公估公司只能经营外商在华投资企业的保险公估业务。
  (4)遵循诚信、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5)保守商业秘密。当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其他保险关系人及时、准确地向保险公估公司提供有关保险标的的资料时,保险公估公司有义务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6)公估报告的真实性和要素性。第一,公估报告的真实性,保险公估公司不得向当事人出具虚假的公估报告;第二,公估报告内容的要素性,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保险公估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结果等情况;第三,公估报告必须由持有《保险公估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方为有效。
  (7)依规定收取公估费。即保险公估费用标准应当依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公估公司的过错,给保险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
   由保险公估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9)接受保险财务和业务的监管。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定期报送业务报表和财务报表;接受其对保险公估公司实行检查制度,从各类财务原始凭证、勘察原始资料、保险公估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保存至少5年,以备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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