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堂]《合同法》(十)违约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3页

  第二种违约类型称为实际违约,它是指的合同履行期已经到了,而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通常所讲的违约是指这种实际违约,实际违约的情形有四种类型,都是作为违约行为的,第一种叫做拒绝履行,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期到了拒绝履行,比如说,借款合同,合同履行期到了,你该还款了,他不还款,这就构成违约了,拒绝还款,最明显的一种例子。买卖合同,合同履行期到了,拒绝发货,这就为拒绝履行,这是一种典型的违约行为。拒绝履行通常是我们讲的一种比较严重的违约,称为恶意毁约,单方撕毁合同,当然拒绝履行客观上讲它是拒绝履行,他明确表示他不履行,履行期到了,他不履行,至于原因他也可能是恶意的,故意赖帐的,等等,但也可能是过失的,他是想还款确实自己现在没有钱,他是想发货现在没有生产出来,但是不管你什么原因,你都构成了一种违约,你拒绝履行。所以拒绝履行通常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这是称为拒绝履行。

  第二种称为迟延履行,这也是一种违约,但是它的前提是什么呢?它已经履行了但只是时间上它不符合合同约定,它晚了,义务是履行了的,比如说规定借期一年,结果一年以后两个月我再给你还款,现在款还了,你现在这个行为是不是违约?是违约,但是你不是拒绝履行,现在你是叫迟延履行,款还是还了的,只是晚了两个月,所以这两个月我要求追究你的责任,比如说你要给我利息,给我滞纳金,甚至要给我违约金,这是可以的,这称为迟延履行,实务当中非常多见的。

  第三种违约行为称为部分履行,这种违约行为表现是什么呢?它也进行了履行,它不是拒绝履行,它也履行了,但是它只是履行了一部分,没有全部履行。所以通常是从数量上来讲的,迟延履行是从履行期限上来讲的,部分履行是从履行数量上来讲的。

  第四种违约行为称为不适当履行,所谓不适当履行通常是从质量上而言的一种违约,比如说,你订购一百件衣服,好,我现在按时给你发货了,期限上没有违约、没有迟延,一百件我也全部给发了,数量上我也没有部分违约,我都履行了,但是后来经过一检验,质量不合格,有的扣子丢了,有的线裂口了,或者有的颜色不符合,质量上不符合约定,这也称为违约,这称为不适当履行。所以,实务当中的违约各种各样的,最彻底的一种违约,最典型的、最严重的一种违约,根本就不履行,拒绝履行,后面三种它是有履行的,但是要么在时间上不符合约定,晚了,要么在数量上不符合约定,不够,要么在质量上不符合约定,没有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但是有的时候还包括其他一些包装、履行方式等等方面不符合约定,这统称为不适当履行,这是就是我们所讲的实际违约的不同情形。

  这是我们要讲的第一个问题什么叫做违约?违约要有哪些表现形式?哪些类型?

  下面第二个问题讲违约责任,违约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主要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填补由于一方违约而给对方当事人所造成的一种损失,所以说违约责任或者说民事责任,它的基本功能是一种叫做填补损失,补偿功能,主要不在于惩罚,它跟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有不同的地方,它主要是由于你违约了,所以使得对方的合同权利受到损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他有损失,这个损失是由于你违约导致的,所以你要补偿它这个损失,并不是为了惩罚你。不像刑事责任,你杀了人,那么要判你的死刑,判你的无期徒刑,那对你就是个惩罚,而现在你补偿损失,让你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是对方有损失了,你不去承担这个责任,对方的损失就没法得到弥补,没法得到补救的,它以补偿性为主,当然也并非说民事责任就没有任何的惩罚性,有的时候它也有惩罚功能,但这不是它的主要功能,主要功能在于补偿性,理解这样一个违约责任的性质,对我们来判断违约责任、确定违约责任,甚至包括我们刚才那个案例当中讲的数额的这种确定,它是有意义的。

  合同法规定了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同方式,我们来介绍这样几种方式,这是合同法所规定的,当然,违约责任允许双方进行约定,你可以约定,一旦一方违约,怎么样来补偿对方的损失?怎么来承担这个违约责任?可以约定,合同当中可以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时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类型。你没有约定,没有关系,一旦对方出现了违约,你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只是如果你有约定就更简单一些,你双方约定好了,一方违约怎么办?怎么承担责任?一旦出现违约就按照这个处理,很简单。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类型有这么几种,第一种叫做继续履行,我们学理上也称之为强制实际履行,也称为实际履行,规定你8月1号应当发货,过了一个月你还没发货,现在对方请求你继续履行给我发货,这就是所谓的继续履行。但是继续履行适用这种责任,如果说要判决当事人继续履行的话,它的前提是第一继续履行是可能的,有可能性,第二继续履行是必要的,违约的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觉得我有必要继续履行,才适用继续履行,如果继续履行不必要了,或者也不可能了,他就没法继续履行。

  比如说原来我们签了个合同,我应当出租一个房子给你,后来这个房子被行政部门认为是违章建筑,给强行拆除了,没了,我没法履行合同了,那么你现在请求我继续履行,你必须把这个房子出租给我,那就不可能了,继续履行不可能,这时候他只能以别的方式来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方式,有的时候是不必要,它可能还是可能的,但是它不必要了,(比如)圣诞节礼品,规定你12月20号必须到货,赶到节前五天进行销售,结果你晚了,你说我25号才能到货,你履行是可能,你是还能发货,你货已经现在准备好了,可是对我来说没有必要了,没有意义了,圣诞节已经开始过了,卖不出去了,所以我就不请求继续履行,我要求你承担别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是你现在主张我可以发货,我继续履行,那不能的,所以继续履行这种违约责任方式它的前提是第一履行是可能的,第二履行是必要的,才能适用这种方式。

  第二种违约责任方式称之为修理、重做、更换,也称之为采取补救措施,这是一种承担违约责任方式,比如说你交货质量不合格,一百件衣服有二十件不合格,那么你给我更换,这是一种承担违约责任方式,你觉得这个设备经过调试某个方面有问题,你现在给我进行修理,这也是一个承担违约责任方式,都可以的,你买了本书结果里面好多页码是倒着的,没法看,那么你请求出版社给你调换一本书,都是一种承担违约责任方式,这称之为补救措施,以使履行符合合同约定的条款,具体来说它包括重做,更换,修理这样一些具体的方式。

  第三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称为赔偿损失,这是比较常用的一种方式,赔偿损失的前提是由于一方的违约而给对方实际造成了损失的,才能主张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这种责任,如果确实有损失的话,那么应当进行赔偿,实际赔偿,全面赔偿,有多少损失应当给我赔偿多少损失,这称为全面赔偿原则,实际赔偿原则。合同法关于赔偿损失这种责任方式,它有些基本的几项原则的,第一项当然我们讲过它是实际赔偿、全面赔偿,你有多少损失应当赔偿多少的,这是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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