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6页
(二)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例如,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再在该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依抵押权登记的先后确定,在行使抵押权时,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不动产所有人设定土地使用权后,再于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时,先设定的土地使用权优先于后设定的抵押权。
应当注意,上述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也并不是绝对的。例如,在同一标的物上,虽然定限物权成立于所有权之后,但在其支配范围内具有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有时法律规定了物权效力的特殊顺位,依规定的顺位确定数个物权的效力。例如,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另外,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政策的考虑,一些成立在后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先的物权。例如,海商法上的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
二、物权的追及效力
如在物权的特征中所说的,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无论物权的标的物转入何人之手,物权权利人皆可追及标的物之所在,直接支配该标的物。我国《担保法》第49条第3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一规定与学理关于物权的追及效力不同。应当注意学理与立法的这一差别。
三、物权的请求权
物权的请求权,又称为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物权的权利人为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通则》未直接规定“物权的请求权”,但其中有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34条还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我国现行法上的物权请求权包括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主要适用于所有权的保护,而对大多数其他物权的保护也可以适用。
第三节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法定主义
所谓物权法定主义,又称为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依据法律规定统一确定,禁止当事人据其意想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也禁止当事人变更物权的效力和公示方法。
具体而言,物权法定主义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物权必须由法律创设,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我国目前的立法无“物权”一语,但《民法通则》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另外,《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担保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和《海商法》等实际上也涉及物权。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物权为: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
2.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以协议确定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他物权的具体内容由法律作出规定。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3.物权的效力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确定物权是对世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物权对内和对外的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来规定。例如,由法律规定物权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效力,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
4.物权的公示方法也必须由法律规定交付和登记是物权的公示方法。法律对适用交付和登记的公示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一般动产移转所有权以交付为公示。
二、物权的分类
根据物权的性质和内容,并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将物权作以下分类:
(一)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所有权与定限物权的区分,是以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所有权是对标的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因此,所有权又称为完全物权。所有权的这种全面支配利益表现为自己对物进行利用或供他人利用以收取对价以及以标的物提供担保,获取信用,或者将标的物进行处分以获取标的物的价值。定限物权又称为限制物权或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定限物权成立于他人的所有物之上,是对标的物一定范围的支配;另外,定限物权还可以产生限制所有权的作用。例如,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船舶优先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捕捞权等属于定限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