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八)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6页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根据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内容的不同,还可以将定限物权划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标的的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对物的实体进行利用,以取得其使用价值为目的。传统的地上权、永徊权、地役权、典权以及我国现行法上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担保物权是为债权担保所设定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标的物的卖得价金清偿债务为目的。因此,担保物权以标的物是否具有交换价值为重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

(三)主物权和从物权

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可以将物权区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捕捞权等属于主物权。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区分主物权和从物权的意义在于,主物权独立存在;从物权的命运取决于主权利,主权利消灭,从权利也消灭。

(四)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根据标的物种类的不同,可以将物权划分为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属于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是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抵押权和地役权属于不动产物权。存在于权利之上的物权,是权利物权。区分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的意义在于,由于物权变动要件和公示方法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动产以占有、不动产以登记公示。应注意,我国《担保法》第42条规定,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林木和企业的设备等动产设定抵押的,必须登记。

(五)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虽然物权的内容皆基于物权法定主义,但可根据物权发生内容的不同将物权区分为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法定物权是指由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物权。留置权属于法定物权。意定物权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区分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的意义在于,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成立的要件和适用的法律不同。

(六)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以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可以将物权区分为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是指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有期限物权。无期限物权是指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所有权和永徊权属于无期限物权。地役权为从属于所有权的权利,但设定行为须定为有期。

(七)应经登记的物权和不经登记的物权

以物权之变动是否经登记为标准,可将物权划分为应经登记的物权和不经登记的物权。不动产物权,不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或不得处分其物权。采矿权和捕捞权为依特别法的物权,也必须登记。法定物权(如法定抵押权、法定地上权〉无须经过登记。动产物权,原则上不需经过登记,但船舶和航空器则须经过登记。区分应经登记的物权和不经登记的物权的意义在于,两者的成立要件和适用的法律不同。

第四节物权的变动

一、概述

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就权利主体而言,是指物权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法律效力的发生。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力的法律要件,是物权上的法律要件。物权法上的法律要件包括物权的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要件。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要件主要指民法上的混同、时效、先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添附、加工等,以及民法以外的公用征收和没收等。

(一)物权的取得

物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具体说明如下:

1.物权的原始取得 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直接取得物权。以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者,一般属于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的物权,并非继受他人的权利,也与他人的权利无关。原始取得的效果是,原存在于物权标的上的一切负担因原始取得而消灭,原来的物权人不得对其主张权利。例如,添附、埋藏物发现、遗失物拾得等,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

2.物权的继受取得物权的继受取得是指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的物权。以法律行为而取得的物权,一般属于继受取得。因买卖、赠与而取得的物权,即为继受取得。

根据继受方法的不同,继受取得可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与创设的继受取得,根据继受范围和形态的不同,继受取得可分为特定继受取得与概括继受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是指将他人的物权依其原状移转而取得,如以买卖、赠与而取得物权;创设的继受取得是指在物权标的物上创设定限物权而取得,如土地所有权人在自己的土地上步他人设定抵押权。特定的继受取得是指对特定标的物的继受取得,如以买卖、赠与而取得;概括的继受取得是指将他人的权利义务不限于特定物而予以全部继受,如因继承而取得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

(二)物权的变更

广义上,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狭义上,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和内容的变更。一般所指的物权变更是就狭义上的物权变更而言的。物权客体的变更是指物权的标的物在数量上的变化。物权内容的变更是指物权在内容上所发生的变化,如抵押权顺位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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