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6页
(三)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与其主体的分离。可将物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一般所说的物权消灭是指物权的绝对消灭。
1.物权的绝对消灭
(1)物权标的物的客观灭失,使物权本身归于消灭。如某甲所有的房屋被烧毁。物权标的物灭失后,如果有标的物之变形物或价值变形物(如书籍烧毁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出现,所有权人仍对其享有所有权。
(2)标的物未灭失,物权本身已归于消灭,他人并未因此而取得标的物上的权利。在此情形下,即使他人有可能取得标的物上的权利,但这已不是原来的所有权。
2.物权的相对消灭物权的相对消灭,是指物权与其原主体相分离,但权利本身并未消灭,而是改属于新的权利主体。在物权相对消灭的情况下,原物权主体丧失了物权,而新的物权主体以继受取得了物权。从这个意义上说,物权的相对消灭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消灭。
3.物权消灭的原因物权消灭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混同。作为物权消灭原因的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这时的混同虽然表现为权利的混同,但实际上却是权利与义务的混同。物权混同时,对混同的效力有不同的主张:两物权混同时,其中一物权被他物权吸收而消灭;由于同一物上有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同时存在,或定限物权与以其为标的其他定限物权同时存在,并无不可,且其在不动产登记上有一定效力,因此,物权不因混同而消灭;两物权混同时,原则上其中一物权消灭,但该物权对本人或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不消灭。
(2)抛弃。抛弃是指权利人不将其物权移转于他人而使其物权归于消灭。抛弃是单独行为。抛弃物权,应有意思表示。如欲抛弃动产所有权,除了有抛弃的意思表示外,还须放弃对该动产的占有;在抛弃其他动产物权(如质权、留置权)时,须向因抛弃而直接受益的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并交付其动产。在抛弃不动产所有权时,除了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外,还要向登记机关涂销所有权登记;在抛弃不动产其他物权时,除了要向因抛弃而直接受利益的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外,还要向登记机关涂销登记。
(3)标的物灭失,是物权消灭的当然原因。
(4)因法定原因而消灭。例如,采矿权因法定原因而被撤销。
(5)法定期间之经过。
(6)他人因时效取得物权而使原物权消灭。因时效完成而取得所有权的,不仅原所有权消灭,而且存在于该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也消灭。因时效完成而取得其他物权的,原存在于该标的物上的不能相容的同种物权也消灭。
(7)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以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因此,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也消灭。应注意,最高额抵押权在其存续期限未届满前,并不因其所担保的债权额为零而消灭。
(8)由于继承权遭受侵害后于一定期限内不行使回复请求权,导致因继承而取得的物权丧失。
(9)标的物被征用或没收。因征用或没收,使得标的物之上的物权消灭。
(10)动产添附于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他人取得动产所有权时,原动产的所有权及该动产上的其他权利消灭。
二、物权变动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模式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大体上有以下三种模式:
(1)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除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当事人还须就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成立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二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为代表。
(2)意思主义。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所有权的移转以债权契约为依据,既不需要另外的物权行为,也不以登记或交付为生效要件。意思主义以法国、日本为代表。
(3)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的发生而变动时,除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合意外,另外还需要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债权形式主义以奥地利为代表。
2.我国现行法所规定的物权变动方式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是关于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定。该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方式散见于单行民事法律中。《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者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也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有转让协议外,还须依法进行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6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否则转让不生效力。《土地登记规则》第25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土地的主要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及时申请变更登记。不经变更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之转移,属于非法转让,不县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2条规定,“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一方拖延不办,并以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总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无论是土地权属的变更,还是房屋所有权的变更,都应当登记。我国现行法对一些物权的设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例如,《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一般认为,我国的物权变动采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