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五)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6页

第五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在其中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出租人甲与承租人乙签订租赁合同,并以出租人甲的女儿考上大学作为租赁合同生效的条件;那么如果出租人甲的女儿未考上大学,租赁合同就不发生效力。

(二)条件

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它可以是时间之外的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可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能够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当事人不能将行为成立当时已经客观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当事人把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时,如果该条件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则视为没有附条件;如果该条件决定着法律行为效力的消灭,则推定当事人不希望从事该民事行为。

2.条件的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如果在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确定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将来必然发生的,则该事实是法律行为的不确定期限而不是条件。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3.条件是由当事人自己选定而非法定的凡法律行为中附有法定条件的,应视为未附条件。因为法定条件不管当事人在进行意思表示时是否明确表示之,都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限制。

4.条件必须合法作为条件的事实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5.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在法律行为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可以控制法律行为生效、失效时间,使其适应当事人特殊的主观意愿。该项期限应为当事人所约定,如果不是当事人约定的,而是法律直接规定或是民事法律行为性质上当然应有的限制,则不构成此处的期限。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相似之处,期限和条件都限制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发生和终止。但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和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也存在区别,它主要表现在:期限是将来确定能到来的事实,而条件则属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它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二)始期与终期

根据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所起的作用,可以分为始期与终期。

始期,又叫延缓期限、生效期限,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设定的决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始行使和履行的期限。始期到来,则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开始发生。

终期,又叫解除期限、终止期限,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使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消灭其效力的期限。终期到来,民事法律行为即行失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终止。

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在法律行为制度上,我国民法通则继承了法律行为的概念,并且有所创新。首先,在法律行为之前增加了“民事”二字,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创立了“民事行为”的概念,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以此回避“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这一不合逻辑的用语。因此,民事行为是一个中性的概念,指民事主体实施的旨在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当然、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违法性。从本质上说,无效的民事行为就是当事人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此处所谓法律规定,具体地说,是指违反了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法律否定其本身的法律效力。

无效民事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不同。民事违法行为从广义上说,指与民事法律规范相抵触的一切行为:从狭义上说,则指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责任的民事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多采用狭义的概念,主要指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的区别,首先在判定的标准上,无效民事行为以是否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为判断依据;民事违法行为以是否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权利为判断标准。第二,两者的法律意义也不相同,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意义则在于对行为人的法律制裁和对受侵害的民事权利的救济。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所谓当然无效,即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而当然不生效力,既不需要当事人主张其无效,也不需要经过任何程序。当然,无效民事行为的当然无效,虽然不需要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裁判,但当事人对其是否无效有争议时,可以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予以认定。

2.无效民事行为完全无效所谓完全无效,指民事行为虽然具备了全部成立要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生效要件而实际上完全不发生当事人所欲发生的法律效力。应当注意的是,无效民事行为的完全无效是针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言的,并不妨碍它发生该民事行为效果以外的其他效果。例如,在具备侵权行为的要件时,将发生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

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因为不具备生效要件,自该行为成立之日起即为无效,这与行为成立即已发生法律效力,而后因解除或者撤消再归于无效不同。

4.无效民事行为确定的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不仅其成立时不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也绝对没有再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能。这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可以经过补正而生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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