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6页
第八节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又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需等待有权人表示承认后才能生效。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效力待定合同的产生是因为该意思表示不完全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 但它也并非是因为不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这两要件,而是不符合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一要件。
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其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须待其他的行为而确定所谓其他的行为,可以是第三人的同意,也可以是有权人的追认,还可以是补正某种权源的行为。这使得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同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就确定当然地无效,不因任何其他行为而再生效力,也不因任何其他行为而确认其不生效力。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既存在转换成无效民事行为的可能性,也存在转换成有效民事行为的可能性因此,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同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成立之时就发生法律效力,只不过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予以撤销,从而使其效力归于消灭。
4.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在经权利人承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有效民事行为这使它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区别,后者是绝对的无效。它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也不相同,后者在权利人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它在权利人承认前并不发生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到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其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而又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只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承认后才发生效力。但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是单方民事行为,如抛弃财产,则行为当然无效。这样规定,一方面保护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维护了与限制民事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交易安全。
我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同时,考虑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又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法律还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所谓催告权,是指相对人享有的催促法定代理人在合理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的一种权利。催告权是形成权的一种。其行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相对人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作出催告的意思表示;3)相对人给予的追认期限为一个月以内。
所谓撤销权,是指在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前,相对人享有的撤回其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撤销必须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之前作出;2)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即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虽然知道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并不知道其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代理人和表现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
关于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的主旨是相符的,只不过《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还需注意的是《民法通则》中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而《合同法》则规定为:“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根据广义的无权代理概念,表现代理亦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但实际上它与一般的无权代理是有区别的。一般的无权代理非经本人追认不发生代理的效果,而在表现代理的情况下,将直接发生代理的效果,无须本人的追认。表现代理的构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应具备以下要件:1)所谓代理人并没有代理权;2)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即相对人不知道代理人实际上并没有代理权;3)客观上存在着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如行为人持有本人的盖有公章的空白文书等。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条对此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要发生法律效力,应具备以下要件: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2)相对人是善意的,即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了权限。
(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财产的处分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进行,非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往往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无权处分行为事后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则该合同有效。否则该合同不发生效力。
思考题
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的含义。
3.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4.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5.简述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6.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及法律效果。
7.简述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8.简述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