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4页
三、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
1、法律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了解即可)
2、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范围和规模
(1)《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凡在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项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招标方式
4、与评标有关的规定
公 开 招 标 |
以招标公告的方式 | 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
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 ||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 ||
邀 请 招 标 |
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 | 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
招标公告内容与公开招标的一样。 | ||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 ||
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1)评标依据:
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随意改变;未在招标文件中公开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只是分析报价的参考,不作为评标的依据。国家鼓励实行无标底招标。
(2)评标委员会的构成:
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