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师辅导资料―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4页


  5、必须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6、监理单位的选择――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

  7、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签订

  监理单位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8、监理机构的构成及其制度特征

  (1)构成:监理单位组建建设工程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2)制度特征: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在权限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

  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

  9、监理单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1)职责规定(易考核)

  依据“公平、独立、自主”原则,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构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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