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通缉的概念和程序
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260条的相关规定,通缉的程序主要有:
1.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如果在逃,县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2.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案犯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3.各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必须及时布置,积极查缉。查获被通缉人后,要迅速通知发布机关核实。
4.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悬赏通告。
通缉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适用上述规定。
(十二)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种类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各种强制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
1.拘传。
2.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
4.拘留。
5.逮捕。
(十三)拘传的概念、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62条作出了相关规定。
对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根据案件情况应予拘传的,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以拘传。
拘传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拘传的时候,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十四)取保候审的概念、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56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3—93条作出了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