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对已被拘留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5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5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签发《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一、考点归纳
第二节公安行政执法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和特点;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
(六)治安管理处罚中不同年龄人的责任;
(七)治安管理处罚中精神病人的责任;
(八)治安管理处罚中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责任;
(九)治安管理处罚中醉酒人的责任;
(十)治安管理处罚中一人实施数行为的责任;
(十一)治安管理处罚中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行为的责任;
(十--)治安管理处罚中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
(十三)治安管理处罚从轻或免予处罚的情形;
(十四)治安管理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
(十五)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
(十六)劳动教养的性质;
(十七)劳动教养的对象;
(十八)劳动教养的期限;
(十九)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及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程序;
(二十)收容教育的性质;
(二十一)收容教育的对象;
(--十--)收容教育的期限;
(二十三)收容教育的审批机关及审批手续;
(--十四)强制戒毒的法律依据;
(--十五)强制戒毒的对象;
(二十六)强制戒毒的期限;
(二十七)强制戒毒的主管机关及决定强制戒毒的程序;
(--十八)强制戒毒所的工作内容;
(二十九)收容教养的性质;
(三十)收容教养的对象。
二、考点解读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和特点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强制剥夺其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有如下特点:
1.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包括公民和单位。
2.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主体是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都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相关的单行治安行政法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也可以适用。
4.治安管理处罚的客体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1.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其基本精神是: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区别对待;教育是目的,处罚是手段,要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