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知识第六章公安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考点归纳与解读

发布时间:2016-08-17 共10页


    (十八)劳动教养的期限
    劳动教养的期限,应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为1—3年。劳动教养时间,从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以前先行收容或羁押的,1日折抵1日。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进行违法活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1年。
    (十九)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及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程序
    劳动教养的审查批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和地级市、州、盟公安局(处)设立的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作为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批劳动教养案件,并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承担。
    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调查完毕后,认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制作《劳动教养呈批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法制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核完毕,并写出《审核报告》,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认为违法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报送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
    2.认为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证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应当列出补充调查提纲,退回办案部门限期补充调查。必要时,法制部门也可以自行补充调查。
    3.认为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写明理由;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退回办案部门依法处理。
    (二十)收容教育的性质
    收容教育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二十一)收容教育的对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根据上述规定,收容教育的对象是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行为人。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收容教育兼有劳动教育和强制治疗两项职能,但是否患有性病并不是决定收容教育与否的条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该行为不够劳动教养,就可以实行收容教育。
    在实践中应注意,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1.年龄不满14周岁的;
    2.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3.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l周岁以内婴儿的;
    4.被拐骗、强迫卖淫的。此外,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卖淫嫖娼实行收容教育问题的批复》规定,对外国人(含无国籍人)一般可不实行收容教育,而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如裁决治安拘留或取消在华居留资格、缩短在华居留期限、列入不准人境名单等;对港澳台人员可以实行收容教育,但应从严掌握。执行收容教育的,可视情况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二十二)收容教育的期限
    收容教育的期限是6个月至2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可以提前解除收容教育,但其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不得少于原决定收容教育期限的1/2。
    对拒绝接受教育或不服从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延长收容教育期限,但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十三)收容教育的审批机关及审批手续
    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3条的规定,收容教育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公安部。第8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即收容教育的审批机关是县级公安机关。对县级公安机关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交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四)强制戒毒的法律依据
  为教育和帮助毒品成瘾人员戒毒,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是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强制戒毒办去》,这是强制戒毒工作的法律依据。
  (二十五)强制戒毒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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