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守杰老师的初级经济法历年考题评析(4)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6页


综合题
【案例1】
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 
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 8月 8日将 
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 
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l)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 8月 
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1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
(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
(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
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
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5)丙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案例2答案】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0.5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数额也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在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约定的定金为25万元,占主合同标的额的16.67%,符合法律规定(1分)。但由于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因此,定金合同未生效。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1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0.5分)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0.5分)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成立(1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0.5分)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0.5分)。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成立(0.5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1分)
(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乙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对甲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1.5分)
【案例3】
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一批木板卖给乙,乙于收到货物后一定期限内付款。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同意,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约定,丙以其可转让商标专用权出质为乙担保,(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丙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将木板运送至乙所在地,乙认为木板质量不合标准,要求退货。由于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质量要求,于是甲与乙协商,建设乙改变该木板的用途,同时向乙承诺适当降低木板的售价。乙同意甲的建议,但要求再延期一个月付款。甲同意了乙的要求。
在此期间,甲因资金周转困难,遂要求丙履行担保责任,丙以乙的付款期限未到为由拒绝履行,于是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同时通知了乙、丙。
乙、丁经协商达成协议,乙给丁开出并承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丁持该汇票向银行要求付款。因乙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不足,银行不予支付。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标的物质量的履行规则?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是否对丁有效?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甲、乙签定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补充(1分);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1分);如仍不能确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0.5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0.5分)。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1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时通知了乙,所以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2分)。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对丁有效(1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主债权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1分)。
【案例4】
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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