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守杰老师的初级经济法历年考题评析(4)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6页


【案例4答案】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内作出。
(2)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例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案例5】
2001年3月10日,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签订了买卖啤酒的合同。合同约定:万宁公司在4月30日前支付2万元预付款;兴隆啤酒厂在7月10日交货。
4月5日,兴隆啤酒厂突发火灾,设备、原料大部分被烧毁,严重影响了履行债务的能力。万宁公司闻讯后,认为兴隆啤酒厂极有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于是通知兴隆啤酒厂中止履行合同,不再支付预付款。后经兴隆啤酒厂交涉,万宁公司同意由振明公司为兴隆啤酒厂作一般保证,万宁公司按期向兴隆啤酒厂支付预付款,合同仍继续履行。
7月10日,兴隆啤酒厂未交货。万宁公司要求兴隆啤酒厂返还预付款,赔偿万宁公司的经济损失,兴隆啤酒厂拒绝了万宁公司的要求。随后,万宁公司要求振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振明公司也拒绝了万宁公司的要求。
8月5日,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万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兴隆啤酒厂和振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经法院查明,由于兴隆啤酒厂违约,万宁公司除2万元预付款没有收回外,还发生经济损失3万元;法院同时查明,万宁公司尚欠兴隆啤酒厂设备款5万元。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同意将债务相互抵销。
要求: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万宁公司单方面通知兴隆啤酒厂中止履行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振明公司拒绝万宁公司要求其为兴隆啤酒厂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的债务能否相互抵销?并说明理由。
(2002年)
【案例5答案】
(1)万宁公司中止履行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2)振明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的债务可以相互抵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案例6】
南方工业公司与国华机械厂签订合同,约定由国华机械厂为南方工业公司生产10台符合一定标准的机床;并约定南方工业公司预付货款3万元,机床安装使用后,如无质量问题,再支付其余货款;同时双方签订仲裁协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则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载。
南方工业公司将机床安装投入生产后,加工的产品废品率大大超过合同规定标准。经检查,产生废品的原因是机床的一个重要参数不合格,国华机械厂多次派人对机床进行修理,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为此给南方工业公司造成5万元的经济损失。
南方工业公司遂通知国华机械厂解除合同,要求退回机床并返还预付款,同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国华机械厂拒绝了南方工业公司的要求。南方工业公司认为合同已经解除,仲裁协议也随之失效,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开庭前,国华机械厂向法院提交了与南方工业公司的仲裁协议,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南方工业公司解除其与国华机械厂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南方工业公司要求退回机床、返还预付款并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是否合法?为什么?
(3)南方工业公司认为合同解除,仲裁协议也随之失效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否合法?为什么?
(2003年)
【案例6答案】
(1)南方工业公司解除其与国华机械厂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国华机械厂虽多次派人修理机床,仍不能使交付的机床达到合格标准,因此,南方工业公司可以通知解除与国华机械厂的合同。
(2)南方工业公司要求退回机床、返还预付款并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南方工业公司认为合同解除,仲裁协议也随之失效的观点不正确。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合法。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