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6页
2.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1)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指导思想。设计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时主要遵循以下指导思想:
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应当是综合性的评估准则体系,包括不动产、动产、机器设备、企业价值、无形资产等各类别资产的评估准则。
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应当高度重视程序性准则与专业性准则。鉴于资产评估行业的特点,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不仅应包括从程序方面规范评估行为的准则,如评估报告、工作底稿、评估程序等,也应包括针对各主要类别资产特点而进行规范的专业性准则,如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评估准则、不动产评估准则等。
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中应当将职业道德准则放在与业务性准则同等重要的高度。基于职业道德在资产评估行业中的重要作用,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在重视制定规范评估行为的业务性准则的同时,更应当高度重视职业道德准则的作用。
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应当层次清晰,逻辑严密,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应当体现各层次准则文件的不同效力和不同规范领域,同时由于资产评估理论与实践在国际上发展的不均衡性,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尚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准则制定应考虑评估理论和实践的未来发展趋势。
(2)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从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横向关系上划分,资产评估准则包括业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两个部分。
从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纵向关系上划分,资产评估准则分为不同的层次。
①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纵向关系较为简单,分为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方面的基本要求、专业胜任能力、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等进行概要规范;职业道德具体准则将根据评估实践中存在的与职业道德有关的问题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的一些重要内容如独立性、保密原则等进一步明确规范。
②资产评估业务准则由于涉及面广,在纵向关系上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各种资产类型、各种评估目的资产评估业务的基本规范,是各类资产评估业务中所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规则。由于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特殊的发展背景和综合性定位,基本准则在整个评估准则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第二层次为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分为程序性准则和专业性准则两个部分。
程序性准则是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通过履行一定的专业程序完成评估业务、保、征评估质量的规范,包括评估业务约定书、评估工作底稿、评估报告等。程序性准则的制定需要与目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相结合。注册资产评估师只有履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才能保证资产评估的质量,在程序上避免重大的遗漏或疏忽。
专业性准则针对不同资产类别的特点,分别对不同类别资产评估业务中的评估师执业行为进行规范。,根据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惯例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专业性准则主要包括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评估准则、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准则等。
第三层次为资产评估指南。资产评估指南包括对特定评估目的、特定资产类别(细化)评估业务以及对资产评估中某些重要事项的规范。评估师在执行不同目的的评估业务中,所应当关注的事项也各有不同。资产评估指南拟对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中涉及主要评估目的的业务进行规范,同时也将涉及一些具体的资产类别评估业务,并对资产评估工作中的一些重要特定事项进行规范。
第四层次为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针对资产评估业务中的某些具体问题的指导性文件。该层次较为灵活,针对评估业务中新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某些尚不成熟的评估指南或具体评估准则也可以先作为指导意见发布,待实践一段时间或成熟后再上升为具体准则或指南。
3.《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
2004年2月25目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属于业务性准则的基本准则,共6章27条,从资产评估基本要求、操作准则、报告准则、执业责任等方面对各类资产评估业务进行_厂规范。《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重点在以下方面做出了规定:
(1)根据国际惯例重新定义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指出资产评估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这一定义不同于以往我国评估行业对资产评估所下的定义,是在总结10多年来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对资产评估的本质属性进行的归纳和描述,并与国际评估准则和美国评估准则中的定义基本一致。该定义突出强调了资产评估结果是一种专业意见,对引导业内外人士正确认识资产评估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2)对评估师执业提出了基本要求。基本准则要求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基本准则要求评估师应当具备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的专业能力,并对聘请专家和指导助理人员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3)对评估操作进行了原则性规范。资产评估程序是资产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形成资产评估结论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十多年来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并未对评估程序进行系统的规范。基本准则第一次对评估程序做出了规定,要求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并列出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等八个资产评估基本程序。评估程序的规定有利于规范评估师执业行为,切实保证评估业务质量;同时,恰当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也是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防范执业风险,合理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基本准则遵循国际惯例,引进了价值类型的概念。价值类型概念和理论对资产评估十分重要,已逐步为世界各国评估界普遍接受,并成为各国评估准则和评估实践的基础。基本准则改变了t0多年来我国在评估实践中不采用价值类型的做法。价值类型的意义在于指出同一资产可能具有不同类型的价值,评估师应当避免使用未经定义的、笼统的价值概念;评估师应当在与客户进行充分讨论之后,根据评估目的选取合适的价值类型;评估师应当对选用的价值类型进行明确定义和说明。明确价值类型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于客户,避免评估报告使用者将一些不常用的或具有特殊内涵和定义的价值类型误认为是常用的价值类型,以引导评估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合理使用评估结果,同时也有利于降低评估师的执业风险。
基本准则针对我国评估行业在评估方法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评估理论研究成果和国外评估行业的通行做法,对评估方法的运用重点做出了规定。由于受理论研究滞后和实践经验不足的局限,我国评估从业人员长期在评估实践中主要采用成本法,而忽视市场法和收益法的运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市场体系也在逐步完善,为运用多种评估方法创造了条件,而日益多元化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也对"成本法一贯制"的做法提出了强烈批评。国外评估行业的实践已经证明,三种基本评估方法本身并无优劣,不能简单认为哪种评估方法就比其他方法好,重要的是评估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选择与具体评估项目相适应的一种或多种评估方法;对同一项目而言,在评估目的既定的情况下,评估师首先应当考虑尽可能使用三种基本方法,根据所确定的价值类型、项目具体情况特别是数据资料的完备程度选择评估方法,并对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进行说明;如果选择一种以上评估方法,应当对分别得出的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合理确定评估结论。为此,基本准则要求评估师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三种基本评估方法;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评估假设是资产评估、世务的重要要素之一,假设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结论的合理性和可用性。评估假设的合理和规范在我国一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评估实践中已经出现一些滥用假设、采用不合理假设的现象。基本准则明确要求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对评估信息披露环节进行规范。在评估披露要求方面,基本准则要求评估师应当在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编制并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可以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以及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需求,确定评估报告繁简程度。
(5)明确执业责任。基本准则第一次明确提出评估师应当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这一正面规定体现了评估行业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评估师不应当以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假设的选择等为由,逃避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合理性的概念也体现了资产评估的特点,有利于合理维护评估师的利益,即社会公众和评估报告使用者不应当要求评估师对评估结论的"准确性"、与成交价格的~致性承担保证责任。
为合理区分评估师与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基本准则指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针对大量出现的要求评估师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承担责任的诉讼,基本准则指出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证明资料来源予以必要说明。评估师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4.《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基本内容2004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共6章32条,分别从基本要求、专业胜任能力、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等方面对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进行了规范。
(1)注册资产评估师遵纪守法的要求。
i.要独立地进行专业判断,不得以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预先设定的价值量作为评估结果。
ii.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iii.应当遵守保密守则。除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在执业过程获知的各种商业秘密和相关业务资料。
iv.不应同时在两家以上(含)评估机构执业,吐玉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
v.对参与评估人员的工作进行指示、督促和复核,保征评估人员执行执业标准、程序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vi.要维护评估行业的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其职业形象的活动。
vii.在每个具体的工作过程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沦的工作底稿,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好评估工作档案。
viii.要自觉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积极履行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迁务等要求。
(2)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要求。
i.恪守独立性原则要求。独立性原则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外部组织和所服务对象。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服务对象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形式上的独立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为委托方提供服务时所表现的在社会公众或第三者面前呈现出一种独立于委托人的形象。
ii.恪守客观性原则要求。客观性原则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尽可能地排除人为的主观因素,真实地反映、分析、判断和处理评估业务,不以个人好恶或成见影响工作结果。
iii.恪守公正性原则要求。公正性原则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时,应当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公平正直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而使另一方受益的行为。它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的执业过程中,应始终不偏不倚,公平地对待资产评估业务中的利益相关方。
(3)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承接业务、评定价值、评估结论披露等具体执业过程中的职业道德要求。
i.不得以个人的名义进行评估业务的承揽工作。
ii.在承揽和接受业务时,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
iii.在接受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实事求是地与委托方签订规范的委托合同(协议)。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iv.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定时,应当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和执业程序,不得随意降低执业标准,不得随意删减、简化执业程序。
v.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估时,应当独立进行专业判断,不得以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预先设定的价值量作为评估结果。
vi.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定时,应当使用合理的假设。
vii.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定时,应当获取足够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应当对获取的资料、数据和评估有关事宜进行充分分析。
viii.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定时,应当对参与评估人员的工作进行指示、督促和复核,保证评估人员执行执业标准、程序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ix.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定时,有时还需要利用有关专家协助工作。
x.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在每个具体的工作过程形成评估工作底稿。
xi.在进行评估结论披露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出具评估报告。
xii.在进行评估结论披露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评估所依据的假设、限制条件和评估相关的必要信息。
xiii.在进行评估结论披露时,应当引导报告使用者恰当使用评估报告。
xiv.在进行评估结论披露时,不应在自己未参与或不了解项目的评估报告上签署,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4)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的专业胜任能力要求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要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应当先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获取了评估方面的专业知识、专业训练,并取得评估的实践经验,具备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分析、判断和表达能力,才能进入这一行业从事评估活动;二是指已进入资产评估行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承揽、接受和进行资产评估业务时,一般只能在其专业技能和时空安排等方面能够胜任的范围内进行,对超越其专业技能和时空安排等胜任能力的业务应当放弃、拒绝或采取恰当的措施加以解决。
(5)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的要求。
i.对资产评估业务质量的责任要求。对资产评估业务质量的责任要求主要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过程中有严格遵守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的责任,认真执行资产评估有关准则、评估程序和评估质量控制标准,做好资产评估业务的各项具体工作。
ii.对客户责任要求。对客户责任要求主要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从事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当坦诚地对待客户,在不违背其他当事人和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竭诚为客户提供评估有关的专业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与客户保持相互信任的关系。具体包括应当做到按时按质完成委托的资产评估业务;坚持保密原则,做好为客户保密的工作;竭诚为客户服务的要求。
iii.在完成评估任务的整个过程中,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iv.提示客户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并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失误的责任。
v.对社会责任要求。对社会责任要求主要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时,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6)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的要求。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过程,应当做好与同行之问的沟通与协作,以诚相待,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共同维护和增进本行业的职业信誉和形象。
十三、国外评估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