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2-01 共4页
6) 本罪的处罚的特色: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此为刑法分则中极为罕见的绝对确定的法定死刑。应重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包括被绑架人自杀和过失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不单独定罪,只定绑架罪一罪。
9. 拐卖妇女、儿童罪
定义: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1) 客体: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
2) 客观方面: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实施数行为的,也定一罪。
3) 犯罪对象:年满14周岁的妇女和未满14周岁的儿童。至于拐卖年满14周岁的男子,可定非法拘禁罪。
4) 主体:自然人。
5)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以出卖为目的。
6) 认定:(一)与绑架罪的区别:(1)目的不同。(2)对象不同。(二)特别严重的情节(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不论是否使用暴力,也不论妇女是否反抗。(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包括过失致死或自杀,但不包括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三)拐卖过程中,故意伤害或杀害妇女、儿童其亲属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本罪数罪并罚。
10. 诬告陷害罪
定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 客观方面:(一)包括三个成立要件:(1)必须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不能是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或错误行为。(2)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告发(包括匿名告发),或者采用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方法。(3)必须指向特定的人。(二)情节必须严重。
3) 主体:自然人。
4) 主观方面:故意,且必须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5) 认定:(1)无诬告的故意、无刑事追究的目的、无捏造的客观行为,而错告,检举失实的,不构成犯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11. 侮辱罪
定义: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 客体:他人的人格、名誉。
2) 客观方面:包三个方面:(1)侮辱行为必须采用暴力、言词、文字图画等方法。(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必须有众多人在场,本人在不在场不影响。(3)侮辱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3) 主体:自然人。
4) 主观方面:故意,并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为目的。
5) 认定:情节必须严重,包括手段恶劣,后果严重。
6) 本罪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告诉也处理。
12. 诽谤罪
定义: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 客体:他人的人格与名誉。
2) 客观方面:(一)具备三个成立要件:(1)诽谤必须以捏造事实的方法进行。(2)诽谤必须散布所捏造的事实。(3)诽谤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二)情节必须严重。
3) 主体:自然人。
4) 主观方面:故意,并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为目的。
5) 认定:(一)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异同:相同之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不同之处:(1)行为手段,侮辱罪——口头、文字图画、暴力;诽谤罪——口头、文字图画。(2)行为方式,侮辱——无具体事实,可用隐私;诽谤——具体事实。(二)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异同:相同之处:均捏造事实。不同之处:(1)客体,诽谤罪——公民的人格与名誉;诬告陷害罪——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诬告陷害——捏造犯罪事实、告发;诽谤——捏造一般事实、散布。(3)主观方面,诬告陷害——刑事追究;诽谤——无刑事追究。
6) 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告诉也处理。
13. 刑讯逼供罪
定义: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公民的自由、健康、尊严;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 客观方面:(1)使用肉刑,包括殴打、吊打、捆绑;(2)变相肉刑,包括冻、饿、晒、车轮战等。
3) 主体:特殊主体,国家司法工作人员。
4) 主观方面:故意。逼取口供和显示权威的目的。
7) 认定:犯刑讯逼供罪并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且从重处罚。注意:刑法分则中唯一的转化且从重规定。。
14. 报复陷害罪
定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 对象:特殊对象: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