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12:横向体系;
我国现行城市规划法律规范框架
1.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
(1)部门规章:
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3)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
4)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编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6)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7)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2)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3)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4)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5)防洪标准
6)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7)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8)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9)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施规范
10)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11)村镇规划标准
2.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部门规章:
(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2)建设项目街规划管理办法
(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3.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
部门规章:城建监察规定
第40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规划法》中第二、三条中规定,城市规划法适用范围:一是按照国家有关城乡标准的规定,设市的城市和建制镇居于城市的范畴,因此本法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二是本法约束的行为范畴,是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三是本法约束的地域范围为城市规划区。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17:《城市规划法》适用范围;
制定目的:确定城市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的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建设需要。
适应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城乡标准的规定,设市的城市和建制镇属于城市的范畴,因此本法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建制镇;本法约束的行业范畴,是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本法约束的地域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即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制定目的:第一条;
管理体制:第九条;
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和基本方针:第四、五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五、三十八条;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
第41题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城市人口规模的地域范围是指市区和近郊区。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20:人口的合理布局;
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划、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5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下的城市。
第42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提示: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24: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
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10~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3~5年。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基础上,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对需要开发建设地区的土地性质、开发强度、绿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等作用具体规定,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第43题
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二条中,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2: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1951年2月,中共中央在《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中指出:“在城市建设计划中,应贯彻为生产、为工人阶级服务的观点”。
1952年9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发新中国第一次城市建设座谈会。提出城市建设要根据国家长期计划,分别不同城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新建或改造,加强规划设计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克服盲目性。
城市建设纳入了统一领导,进入按规划进行建设的新阶段。
第44题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规划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30:城市规划的审批;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1.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2.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3.除以上1、2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除第3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45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提示: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三章的第二十七条,旧区改建的概念一般包括对旧区保护、利用、充实和更新4个方面。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34: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新区开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外围进行集中成片的开发建设,内容包括: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居住区的开发建设和新工矿区的开发建设。
旧区改建的概念包含对旧区保护、利用、充实和更新4个方面。
第46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规划法》第四章的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考点:
第五章 依法进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考点25: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及操作要求;
1.程序
建设申请、确定规划设计要求、方案审查、建设审批、批后管理。
2.操作要求
应试者应掌握以下操作要求:
(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范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大修工程以及改变原有外貌或者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的装修工程;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沿城市道路或在公共广场上设置的城市雕塑;
(2)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4)建设单位送审建筑设计方案;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建筑设计方案;
(6)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47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提示: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章的第十六条中规定,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城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25: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职责;
1.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和跨省、市的城镇体系规划。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3.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4.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48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提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这是《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47:《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2.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建议阶段的选址工作,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选址工作。
3.主要内容。
4.审批权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
中央各部门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49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法。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5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建设部于1997年10月27日制定发布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2.熟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及规划编制原则,地下空间规划的内容及审批。
第50题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提示:根据有关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管理规定,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项目。依据《城市
规划法》,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5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2.开发利用的原则。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3.主管部门。
4.规划的编制原则。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地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5.规划的主要内容。
6.规划的审批。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规定进行审批。
7.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独立开发的地下工程设施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51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提示: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6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0年版);
1.适用范围。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规划设计要求。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3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小区(3000~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
3.用地、建筑与规划布局。其中居住区用地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四类,其用地平衡控制指标分别为50%~60%、15%~25%、10%~18%、7.5%~15%。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
4.住宅。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其他要求确定。针对我国Ⅰ棗Ⅶ类建筑气候区,分为大城市及中小城市,提出了住宅日照标准规定,对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h标准,对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住宅侧面间距,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住宅层数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6层。
其中对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分别为32%、22%,面积净密度最大值分别为1.90万m2/hm2、3.5万m2/hm2。
5.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又称配套公建)。
6.绿地。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的公共绿地指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
7.道路。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组团路路面宽度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5m,坡道纵坡不应大于2.5%。
8.竖向、管线综合与技术经济指标。
9.其他。
第52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提示: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6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0年版);
1.适用范围。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规划设计要求。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3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小区(3000~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
3.用地、建筑与规划布局。其中居住区用地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四类,其用地平衡控制指标分别为50%~60%、15%~25%、10%~18%、7.5%~15%。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
4.住宅。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其他要求确定。针对我国Ⅰ棗Ⅶ类建筑气候区,分为大城市及中小城市,提出了住宅日照标准规定,对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h标准,对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住宅侧面间距,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住宅层数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6层。
其中对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分别为32%、22%,面积净密度最大值分别为1.90万m2/hm2、3.5万m2/hm2。
5.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又称配套公建)。
6.绿地。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的公共绿地指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
7.道路。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组团路路面宽度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5m,坡道纵坡不应大于2.5%。
8.竖向、管线综合与技术经济指标。
9.其他。
第53题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提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有转出入车道;
(2)出人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外;
(3)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6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1.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2.基本要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其中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包括:城市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3.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
4.自行车交通。计算自行车交通出行时耗时,自行车行驶速度宜按11~14km/h计算。交通拥挤地区和路况较差地区,其行驶速度宜取低限值。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10km计算。
5.步行交通。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在城市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的间距宜为250~300m。
6.城市货运交通。
7.城市道路系统。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等情况确定交叉口的形成及其用地范围。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规划交通量超过2700辆/h,道路小汽车数的交叉口不宜采用环形交叉口。
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2计算。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集散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1.0~1.4人/m2。
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3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有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不得大于200m。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应距离道路交叉口、桥梁坡道起止线50m以上;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出口与入口应分开设置,且两者距离应大于20m。500个车位以上的自行车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1500个以上停车位的,应分给设置,每500个为一组,并应各设一对出入口。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服务半径宜为0.9~1.2km。
9.其他。本规范有附录和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