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题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提示:每个城市规划人口所需交通集散广场用地的面积中,包括外来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需求量。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6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1.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2.基本要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其中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包括:城市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3.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
4.自行车交通。计算自行车交通出行时耗时,自行车行驶速度宜按11~14km/h计算。交通拥挤地区和路况较差地区,其行驶速度宜取低限值。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10km计算。
5.步行交通。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在城市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的间距宜为250~300m。
6.城市货运交通。
7.城市道路系统。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等情况确定交叉口的形成及其用地范围。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规划交通量超过2700辆/h,道路小汽车数的交叉口不宜采用环形交叉口。
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2计算。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集散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1.0~1.4人/m2。
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
4.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5.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6.用地控制。
7.审批手续。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hm2的;其他土地超过70hm2的。下列建设用地使用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a.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b.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c.蔬菜生产基地。
d.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e.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第56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提示:《土地管理法》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占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2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于1998年12月27日发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划定、保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2.基本概念。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3.保护方针。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4.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一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57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提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1.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所有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3.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4.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5.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6.用地控制。
7.审批手续。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hm2的;其他土地超过70hm2的。下列建设用地使用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a.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b.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c.蔬菜生产基地。
d.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e.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第58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提示:除划拨土地以外,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在城市规划区外参照本法执行。
2.基本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3.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根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适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5.房地产开发中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原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预售应当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5.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59题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提示: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在城市规划区外参照本法执行。
2.基本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3.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根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适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5.房地产开发中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原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预售应当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5.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60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在城市规划区外参照本法执行。
2.基本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3.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根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适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5.房地产开发中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原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预售应当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5.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61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提示: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为合理开发使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2.水资源权属。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3.管理制度与主管部门。
4.水资源开发利用有关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
兴建跨流域引水工程,必须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引出和引入流域的用水需求,防止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5.用水管理规定。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6.防汛与抗洪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防洪方案,确定防洪标准和措施。
第62题
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
提示:《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军事设施实施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6:《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作;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以及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2.基本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协调、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3.军事禁区。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按照划定的范围,为陆地军事禁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为水域军事禁区设置障碍物或者界线标志。根据保护禁区内军事设施的要求,必要时可以在禁区外围共同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并在其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
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
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或者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划定。
4.军事管理区。
5.军事设施。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保护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护。
军事设施改作民用的,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实行军民合用的,需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6.保护措施。
第63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提示: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发布,并于1995年2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于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2.主要内容。规定了从事广告活动应遵守的准则和不得使用、禁止的内容。
3.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64题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中第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10:《城市绿化条例》;
1.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则、建设、保护和管理。
2.绿化规划的有关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与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3.绿化建设的有关要求。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65题
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
提示: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不得侵占。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风景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不分权属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更新、抚育性采伐的,须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并应限定数量。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11:《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1.适用范围。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憩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
2.风景名胜区的分级。同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三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级风景名胜区。
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3.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4.规划的内容。各级风景名胜区都应当制定规划,其内容为: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划分景区和其他功能区;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统筹安排公用、服务及其他设施;估算投资和效益;其他需要规划的事项。
5.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规划的编制与审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应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应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6.风景名胜区的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风景名胜区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应当做好封山育林、护林防火、防治虫害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古树名木,严禁砍伐。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和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修养、疗养机构。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规划,积极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按照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
第66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提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11:《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1.适用范围。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憩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
2.风景名胜区的分级。同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三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级风景名胜区。
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3.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4.规划的内容。各级风景名胜区都应当制定规划,其内容为: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划分景区和其他功能区;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统筹安排公用、服务及其他设施;估算投资和效益;其他需要规划的事项。
5.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规划的编制与审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应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应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6.风景名胜区的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风景名胜区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应当做好封山育林、护林防火、防治虫害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古树名木,严禁砍伐。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和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修养、疗养机构。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规划,积极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按照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
第67题
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
提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2.行政复议机关。
3.行政复议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4.行政复议范围。有关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布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5.行政复议申请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同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说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6.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7.行政复议决定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8.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68题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提示:上述1)-7)均属行政处罚种类,与城市规划管理相关的有1)-5)。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适用范围。
2.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相当。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4.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5.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其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6.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般程序。事实调查(包括询问、制作、笔录等)、案件审查、告知当事人事实和权利、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包括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等程序。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69题
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考点:
第五章 依法进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考点27: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地区和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
1.文物保护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2.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在中国建筑史或城市规划建设史上具有一定地位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建筑类型、空间、形式上有特色,或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我国建筑科学技术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我国近现代著名建筑师设计的代表性作品;反映某一城市或地区传统文化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标志性建筑。上述建筑物、构筑物经过专家鉴定和必要的报批程序后被确定为历史建筑保护单位。
3.历史风貌地区:指保存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史建筑物、构筑物传统风貌完整的生活地域。其范围的划定应符合历史真实性、生活真实性、风貌完整性的原则。
4.历史文化名城: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第70题
试题答案:E
试题解析:
提示:根据《森林法》,防护林是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用材林是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经济林是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薪炭林是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1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1984年9月20日,第六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85年1月1日起实行。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森林法》进行了修改。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规定。
2.有关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分为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3.规划。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71题
试题答案:AB
试题解析:
提示:行政领导是行政组织或机构的管理者通过一定方式的指挥、影响组织内的个体或群体,从而实现一定组织目标的活动过程,同时也是领导者对被领导者施加影响的过程,是在特定的环境中进行的,不能超越环境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