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模拟试题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8页


第85题
试题答案:BC
试题解析:
提示:商品房预售,首先应满足: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其次满足选项BC条件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在城市规划区外参照本法执行。
    2.基本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3.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根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适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5.房地产开发中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原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预售应当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5.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86题
试题答案:CD
试题解析:
提示:商品房预售应当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1.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所有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3.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4.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5.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6.用地控制。
    7.审批手续。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hm2的;其他土地超过70hm2的。下列建设用地使用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a.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b.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c.蔬菜生产基地。
    d.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e.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第87题
试题答案:ABC
试题解析:
提示:根据《森林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地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2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国务院于1994年10月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2.基本概念。
    3.建设自然保护区的条件。凡具有下列条件的,应当建设自然保护区: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4.自然保护区分的分级。
    5.自然保护区的规划。
    6.自然保护区的分区。
    7.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限制。
 
 
第88题
试题答案:AC
试题解析:
提示: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2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于1998年12月27日发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划定、保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2.基本概念。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3.保护方针。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4.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一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89题
试题答案:DE
试题解析:
提示:管线的平面布置过程中,根据管线的性质和埋深等确定其排列次序,从道路规划红线向道路中心排列:电力电缆、电信电缆、配气管、配水管、热力管(以上一般在人行道上),输气管、输水管(以上一般在慢车道下),雨水干管、污水干管(以上一般在快车道下)。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6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1.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2.主要内容。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3.管线综合规划要求。城市工程管线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和各项专业规划相协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地下敷设。沿城市道路敷设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其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同管线间分别有不同的控制要求。
    5.架空敷设。
    6.其他。本规范附有条文说明。
 
 
第90题
试题答案:ACDE
试题解析:
提示:城镇体系规划应包括的内容除选项ACDE外,还包含: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41: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内容;
    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城镇分工;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的措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设市城市和重要的县城。省城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市、县城和其他重要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
 
 
第91题
试题答案:ABCE
试题解析:
提示: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5.0.2要求,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6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0年版);
    1.适用范围。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规划设计要求。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3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小区(3000~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
    3.用地、建筑与规划布局。其中居住区用地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四类,其用地平衡控制指标分别为50%~60%、15%~25%、10%~18%、7.5%~15%。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
    4.住宅。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其他要求确定。针对我国Ⅰ棗Ⅶ类建筑气候区,分为大城市及中小城市,提出了住宅日照标准规定,对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h标准,对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住宅侧面间距,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住宅层数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6层。
    其中对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分别为32%、22%,面积净密度最大值分别为1.90万m2/hm2、3.5万m2/hm2。
    5.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又称配套公建)。
    6.绿地。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的公共绿地指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
    7.道路。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组团路路面宽度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5m,坡道纵坡不应大于2.5%。
    8.竖向、管线综合与技术经济指标。
    9.其他。
 
 
第92题
试题答案:ACD
试题解析:
提示:行政立法的原则是指贯穿整个行政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其行为要遵守我国立法的一般原则,即社会主义原则、民主制原则。法制统一原则。以政策为指导的原则。还应特别注意贯彻以上ACD原则。
 
 
考点:
第二章  行政法学有关知识   ☆☆☆☆考点19:行政立法原则;
    1.行政立法除了要遵守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法制统一和以政策为指导的一般原则外,还特别要注意贯彻从实际出发、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2.行政立法行为只有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并且可以进行行政立法活动的行政机关,才可以行政立法。这样的行政机关就是行政立法行为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
    3.行政立法应按一定的程序进行。行政立法的程序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所应遵循的活动方式和法定步骤。行政立法的一般程序包括编制立法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协商、审查、通过、审批、备案、公布。
 
 
第93题
试题答案:CDEF
试题解析:
提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则:教育与惩罚结合的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自负的原则,主客观一致原则。。
 
 
考点:
第二章  行政法学有关知识   ☆☆☆☆考点30:行政救济基本内容;
    行政救济是指当事人的权益因受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不法行政直接受到损害时,请求国家采取措施,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维护的制度。
    1.行政复议
    (1)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及时性原则;便民原则。
    (2)特征:
    (a)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b)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c)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d)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e)行政复议由行政相对人主动申请;
    (f)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3)申请复议的时效: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当在知道具体行政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2.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指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第94题
试题答案:CDF
试题解析:
提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目的任务决定了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内容。主要管理内容除包括选项ABE外,还包括:核定建筑密度,核定土地使用其他规划设计要求。选项C属于选项A的内容。
 
 
考点:
第五章  依法进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考点5: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依据和内容;
    1.依据:城市规划依据;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经济技术依据。
    2.内容:选择建设用地地址,核定土地使用性质,核定容积率,核定建筑密度、核定土地使用及其它规划设计要求。
    3.范围:城市行政辖区范围。《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外、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也必须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95题
试题答案:CF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的性质、位置、范围、面积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按城市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工业开发区及不同功能作用的开发地区及规划保留区、控制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考点:
第五章  依法进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考点36: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任务;
    城市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建设活动全过程的行政检查;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监督检查。
    城市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两种:一种是对建设工程使用土地情况的监督检查,另一种是对规划建成区和规划保留、控制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96题
试题答案:ABE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道路网布局基本确定后,重点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为今后交叉口的实施和交通组织提供条件,必须考虑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交叉口周围用地性质,提高通行能力。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6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1.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2.基本要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其中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包括:城市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3.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
    4.自行车交通。计算自行车交通出行时耗时,自行车行驶速度宜按11~14km/h计算。交通拥挤地区和路况较差地区,其行驶速度宜取低限值。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10km计算。
    5.步行交通。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在城市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的间距宜为250~300m。
    6.城市货运交通。
    7.城市道路系统。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等情况确定交叉口的形成及其用地范围。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规划交通量超过2700辆/h,道路小汽车数的交叉口不宜采用环形交叉口。
    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2计算。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集散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1.0~1.4人/m2。
    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
    3.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城市用水量由两部分组成,一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用水量的总和;二为城市给水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量的总和,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4.给水范围和规模、水源、水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给水规模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城市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应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28m的要求。
    5.其他。本规范附有条文说明。
 
 
第98题
试题答案:ACD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水量,包括以下内容:
(1)居民生活用水量:城镇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用水量。(2)工业用水量:工业企业生产过程所需的用水量。(3)公共设施用水量:宾馆、饭店、医院、科研机构、学校、机关、办公楼、商业、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等用水量。(4)其他用水量:交通设施用水、仓储用水、市政设施用水、浇洒道路用水、绿化用水、消防用水、特殊用水(军营、军事设施、监狱等)用水量。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6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编制质量,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8年8月批准颁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还应符合国家有关的强制性标准规定。
    2.主要内容。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3.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城市用水量由两部分组成,一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用水量的总和;二为城市给水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量的总和,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4.给水范围和规模、水源、水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给水规模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城市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应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28m的要求。
    5.其他。本规范附有条文说明。
 
 
第99题
试题答案:CD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发电厂种类主要是:火电厂、水电厂、核电厂和其他电厂,如太阳能发电厂、风力发电厂、潮汐发电厂、地热发电厂。目前我国城市供电电源仍以火电厂和水电厂为主,核电厂尚处于起步阶段,其他电厂占的比例很小。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73:《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1.适用范围。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有关规定。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3.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编制城市电力规划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规划总体要求,编制阶段和期限的划分,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4.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
    5.城市用电负荷。城市用电负荷也可分为第一产业用电、第二产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等四类。
    6.城市供电电源、电网和供电设施。城市供电电源可分为城市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两类。以系统受电或以水电供电为主的城市,应规划建设适当容量的火电厂,作为城市保安、补充电源,以保证城市用电需要。发电厂的厂址宜选用城市非耕地或安排在城市规划规定的三类工业用地内。
    大、中城市的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宜为4-5级,4个变压层次;小城市宜为3-4级,3个变压层次。
    在大、中城市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群区、中心商务区及繁华金融、商贸街区规划新建的变电所可与其他建筑物混合建设,或建设地下变电所。
 
 
第100题
试题答案:ABCEF
试题解析:
提示:书证、物听、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均可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但须经法庭审查属实。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再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2.受案范围。在城市规划管理有关工作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能引起行政诉讼的情形有:对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布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布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违反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3.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诉讼参加人。
    5.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6.起诉和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审理和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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