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二十五)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6页

赔偿义务机关对申请书的初步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申请是否符合行政赔偿的要件;2)申请书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3)申请人所要求赔偿的损害是否确由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受本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的违法侵权行为所造成:4)赔偿请求人所要求的行政赔偿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

如果经过初步审查,上述要求均已达到,则应决定立案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如果发现下列情况,则应另行处理:1)申请书的内容、形式有缺漏,应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2)如果申请人不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应告知由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的人申请;3)行使赔偿请求权已超过法定期限的,该请求权依法灭失,应告知赔偿请求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书之后,经审查认为赔偿申请符合条件的,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申请的期限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赔偿或不赔偿的决定。

2.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的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赔偿方式、赔偿数额、计算数额的依据和理由、履行期限等。

3.赔偿处理不成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如出现下列情形,视为处理不成:1)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不予理睬或对自己提出的方案不予实施的;2)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方案有异议的,包括对赔偿方式、金额、履行与限有不同意见的。

处理不成,自2个月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三、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它是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在起诉条件、审理形式、证据规则及适用程序等方面都有其自身特点。

(1)从起诉条件看,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在一并提起赔偿请求时,通常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为先决条件。

(2)从诉讼当事人看,行政赔偿诉讼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诉讼被告,实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制度。致害的公务员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作为诉讼被告。

(3)从审理形式看,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作为结案方式。行政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这是行政诉讼的一项特殊规则,但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因为行政赔偿诉讼的核心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是否应予赔偿。权利具有可以自由处分的性质,当然也就存在着进行调解的基础。双方当事人之间因权利受损而发生赔偿争议,人民法院可以从中进行调解,以解决赔偿争议。

(4)从证据规则看,行政赔偿诉讼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而是参照民事诉讼规则,实行举证责任合理分配。例如,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自己所受损害与被告行为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这应当由原告(赔偿请求人)负责举证;而证明被控行为合法或从未实施过该行为,则是被告(赔偿义务机关)的责任。

行政赔偿诉讼原则上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如送达等),还可以参照适用相应的民事诉讼程序。

四、行政追偿程序

1.行政追偿的性质 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因此,追偿实际上是一种制裁。它的着眼点在于监督责任人员恪尽职守、依法行政,防止行政人员滥用职权,而不过于计较财力上的负担。

2.行政追偿的要件行政追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费用。追偿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只有具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前提条件,才可能产生追偿问题。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未曾支付赔偿费用,追偿无从谈起。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所为致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来说,法律上将主观过错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故意”,指责任人员行使职权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态度。二是“重大过失”,指责任人员行使职权时未能达到普通公民应当注意并能够注意的标准,而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主观状态。三是轻微过失、一般过失,指没有注意到一些特殊的、专门的、较难注意到的职务要求的过失。只有责任人员的过错在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行政机关才能行使追偿权。

3.行政追偿的金额 行政追偿制度中所给付的均为金钱。追偿金额应以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所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为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金额负担分为完全负担和部分负担两种。金额负担的确定应遵守以下原则:

(1)金额负担大小与过错程度相适应,过错重的负担应大一些,过错轻的负担应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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