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6页
三、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
精神损害是指对人身造成的精神痛苦,它包括精神上的悲伤、失望等。精神损害多由于侵犯人身而产生,但也不排除侵犯财产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一)、(二)项,第15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就是说,赔偿义务机关在予以金钱赔偿的同时,对受害人造成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方面损害的,还要以精神赔偿的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在行政赔偿领域主要适用于下列行为: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方式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范围与侵权行为的范围要相适应侵权行为在多大范围内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在多大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赔偿义务机关就应在多大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可以单独适用,而只能合并适用国家既要赔偿损失,还要为受害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防止国家行政机关以这些方式代替物质损害赔偿。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所需费用由国家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可能需要通过公告、登报、广播、电视等手段实现,因此需要一定费用。此项费用应由国家承担,而不应由受害人承担。
四、行政赔偿的费用
行政赔偿的费用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9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5年1月25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我国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
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财政机关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申请核拨已经依法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及时核拨;2)对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国家赔偿,或超出国家赔偿法指定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赔偿请求人应当出具收据或其他凭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收据或其他凭证的副本报送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此外,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不论最终结果如何,均不得收取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等一切开支和费用。以上费用均由赔偿义务机关自行负担。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即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金不用缴纳任何税款。
思考题
1.简述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2.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3.简述行政赔偿的范围。
4.什么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能成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有哪些?
5.什么是行政赔偿诉讼?
6.什么是行政追偿?
7.行政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8.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不同类型的损害规定的赔偿标准各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