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二十三)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7页

5.便民原则即复议机关应当采取方便申请人进行复议的方式方法,以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有效地行使复议的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便民原则在行政复议中表现为:1)在管辖上,原则上让申请人自己选择:2)在申请的形式上,规定了可以口头申请;3)放宽了申请复议的时限;4)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6.有错必纠原则 即复议机关发现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错误违法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有权机关发现复议机关及复议人员在行政复议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也必须及时纠正。防止违法行政、滥用复议权现象的发生,保证行政复议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7.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原则 该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活动不仅要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且要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使有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忠实的执行和落实。

8.诉讼终局原则(或称司法最终原则)即行政复议活动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与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不是最终的救济方式。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终审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最终决定。该原则是确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重要准则。

四、行政复议基本制度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是行政复议基本原则在行政复议某一阶段、某一方面的展开和体现。我国行政复议基本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

1.一级复议制度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当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两级或多级复议的,从其规定。如《关税税则条例》规定,对海关关于关税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海关复议;对上一级海关的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申请海关总署复议;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多级复议主要适用于技术性、业务性很强的具体行政行为。

2.书面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可见,我国的行政法院是以书面复议为基本的方式,以其他方式为补充。

3.依法复议不调解制度即行政机关复议行政案件只能依法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裁判,合法的予以维持,违法的予以撤销,不当的予以变更,不应进行调解,也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4.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即具体行政行为不因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而停止执行。复议不停止执行是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连续性、有效性的重要手段,是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国家意志先定力的理论和公权力优先理论或公务优先理论。国家意志先定力是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上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在有权机关撤销它之前,都应认为它是合法有效的。行政相对人无权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对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有义务履行。公权力优先理论或公务优先理论认为,行政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行政权力的行使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产生异议,即私权利与公权力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使公权力得到实现。

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是有例外的,即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5.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举证责任是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的法定义务。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承担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举证责任。被申请人举证范围不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还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举证时间为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10日内,如果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机关有权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另外,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节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范围。从理论上说,任何权利都需要相应的救济,因此,作为公民权利救济手段的行政复议,它的范围应当与行政权的范围是一致的。但是,具体到一国的立法实践中,行政复议的范围却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往往小于行政权的范围。为此,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和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一、可审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一)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复议范围内最主要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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