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二十三)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7页

复议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审查申请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而决定是否收案和处理。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且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法应当决定受理

(2)对于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对于复议申请请求的内容有欠缺的复议申请,依法决定发还申请人并限期补正

(4)对于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该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元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三、复议审理

复议审理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行政复议的审理涉及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1.审理前的准备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2.审理的内容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争议案件时,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还可以对有关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审查。

3.审理的方式复议采取以书面审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审理方式。

4.审理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5.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6.复议申请的撤回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撤回复议申请的,当事人再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拒绝受理。

四、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复议决定:

1.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履行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4.赔偿决定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申请人赔偿的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如果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作出责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财产,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的决定。

5.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抽象行政行为有权处理的,经对该行为的审查,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其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此外,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如行政法规、规章等)不合法,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其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复议机关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申请人如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复议为终局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终局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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