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7页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被申请人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
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在实践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申请人有三种情况: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合并的,被申请人是合并后的行政机关;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分解的,被申请人是分解后的相应行政机关;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解散的,被申请人是解散它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权机关指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三、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条件是:1)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必须是直接的而非是间接的,即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裁定会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权益;2)在行政复议开始后、终结前,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的。在行政复议尚未开始,或者复议已经结束,包括复议机关已作出裁决时,均不存在第三人参加复议的问题。从行政复议实践来看,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在治安、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或被侵害人一方申请行政复议,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2)在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处罚复议案件中,同申请人所受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另一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以某商店出售劣质食品为由,对其进行处罚,该商店不服申请复议,并称所售食品是从某生产厂家购进,而该厂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这时,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的处罚决定,就意味着生产厂家的食品不合格。因此,该生产厂家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3)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在有共同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一部分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另外的被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4)在行政确权案件中,被驳回请求的人申请复议,被授予权利的人或者其他被驳回请求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如土地确权案件中,某市政府确认某土地的使用权为甲所有,乙不服并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市政府的确权决定,这时甲面临可能失去该土地使用权的危险,因而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5)行政机关因越权处罚被申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行政机关超越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必然与该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因而该行为被提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具有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复议的资格。
第五节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是指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行政复议程序大体上依次经过五个阶段,即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
一、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是指行政相对人要求复议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以及确认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请求。在整个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的出发点,也是行政复议程序不可缺少的环节。
1.申请复议的条件 包括:1)申请人合格,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复议期限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规定超过60天的无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复议申请形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书面申请的,应当向行政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4)申请的年、月、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