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二十三)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7页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这类证书通常是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职业的前提条件。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不动产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 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非法干预、截留、限制或取消法律、法规赋予行政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处理其所属人、财、物以及决定产、供、销等方面的权利,特别是其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例如,行政机关强制企业合并,转让知识产权等。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必须由法律事先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就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例如,行政机关乱摊派、乱收费、违法集资、违法征收财物等。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符合法定条件而向行政机关申请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 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这是一条概括性的规定,凡不属于上述列举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二)可申请附带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相对人对下列事项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不不予受理:

1.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一定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所属国家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或被处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4.居间行为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仲裁等行为,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取决于其自愿接受,因此,一方当事人如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节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

一、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其特征是:1)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被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2)行政复议机关是拥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一定都拥有行政复议权,对乡、镇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法就没有授予其行政复议权;3)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一)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主要有:

1.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如对国务院所属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国务院所属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由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具有省时、高效的特点,但它违背了“自己不得裁决自己案件”的公正原则,容易引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公正性的怀疑,因此,不宜扩大其适用的范围。

2.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由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作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尽可能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性,还可以利用上一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复议的权威性。

3.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 由本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既便利于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也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利用人民政府的权威,及时、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

(二)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是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行政复议机构不是行政主体,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上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之间没有领导和监督关系,它们各自对所属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印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4)处理或者转送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5)对行政机关违反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规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诉讼的应诉事项;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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