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十二)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5页

第十二章合同的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范围不仅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合同,还可以包括行政法或劳动法方面的合同,诸如婚姻、监护、收养、劳动等。而狭义的合同,即民事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这是在经济生活中被广泛运用的合同,诸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等。由于这些合同都是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协议,所以民事合同又可以称为债权合同。民法意义上的合同特指狭义上的合同。1999年3月15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对于合同作了定义式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合同法是在狭义上使用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特征

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

(一)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商品经济关系的本质决定了处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坚持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民事法律地位平等正是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所以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的最基本的特征。由此,也使得合同关系区别于以命令和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或行政强制关系。

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作为当事人各方,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包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论他们之间是否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只要他们参加到民事法律关系中来,那么他们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只体现出民事主体的身份,其法律地位就是平等的。所以,在合同关系中是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的。

(二)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是一种合意行为,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的结果。当事人何时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如何,完全由当事人依法自由协商确定。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效力不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各方,同时也及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因此,在订立合同时,不仅合同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而且合同以外的其他主体也不得对合同横加干涉。

合同的自愿原则与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才能保障当事人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使合同能够充分体现当事人各方的意志和经济利益。如果没有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也就失去了当事人自由表达意志的可能。

(三)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一种协议,因此任何合同都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显著特征,它表明合同的当事人一定是两个或以上的主体参加的。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要求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所以,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虽然当事人双方都进行了意思表示,但是各自的意思表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话,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四)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一特征具有的含义是,首先,显示出民事合同与其他协议的区别。当事人之间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协议,而只有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才是合同;其次,表明合同与民事权利义务之间的联系,当事人不仅能够通过合同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还可以通过合同来变更或终止已经成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

商品经济关系本身是复杂多样的,而作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的合同,也必然具有各种各样的形式。掌握合同的分类问题,有利于把握各类合同的特点,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的分类,大致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基于法定形态对合同进行的分类,这是指合同法中直接规定的各种有名合同;一是在合同法理方面对合同进行的分类,属于学理上的分类。在各个分类中应注意从合同分类的根据、内容和分类的法律意义几个环节加以掌握。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1.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各方当事人不仅都享有权利、负担义务,而且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己方的权利正是他方的义务,而他方的权利又正是己方的义务。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这种关系又被称为对待给付的关系。在经济生活中,双务合同的运用是大量存在的,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以买卖合同为例,卖方负有将出卖物交付给买方所有的义务,卖方同时享有请求买方交付价款的权利;与此相对应,买方负有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买方也同时享有要求卖方交付出卖物归其所有的权利。

2.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例如,借用合同就是单务合同,在借用合同中,借用人一方只有义务,即按照约定使用借用物并按期归还借用物,除此之外,借用人不享有任何权利;而出借人则只享有请求借用人按期返还借用物的权利,并不负担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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