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5页
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未经保证人同意而转让的债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主债务消灭主债务因履行、抵消、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时,作为从债务的保证责任也随之消灭。
5.保证合同解除或终止,保证责任自然消灭
四、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和效力
1.定金的概念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诞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我国的《民法通则》和担保法》都有关于定金的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的效力主要有
(1)证约效力。定金一般是在合同订立时由当事人一方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金钱,交付定金的事实可以证明合同的成立,因此定金具有证约作用。当然,定金不能决定被证明的主合同效力,不能排除主合同因欠缺合同的有效条件而不能成立的可能,在此情况下,不能以交付定金的事实来证明主合同的存在。
(2)预先给付和抵消的效力。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支付的,但是定金并不是主合同给付义务的一部分。当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因此具有预先给付的效力。
(3)担保效力。这是定金所具有的主要效力。定金的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体现出来的。定金罚则的内容,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的这一作用,在当事人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会产生丧失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的后果,所以为避免定金利益的损失,就必须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
(二)定金的成立
定金由双方当事人订立定金合同而成立。定金合同除应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特征外,还应具备以下特点:
1.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如果主合同无效或不能成立时,定金合同也不能成立,如果已经交付定金的,接受定金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交付定金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2.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我国《担保法》第90条中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的成立以一方实际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成立条件,只有双方关于定金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没有实际交付的,定金合同不能成立。
3.定金的数额应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定金的数额进行协商,但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则只认定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部分的定金效力,超出的部分应为无效。
(三)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有相似之处,都可以使违约一方丧失一定的金钱利益,所以都具有督促义务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作用。但二者的区别有:
1.交付时间的不同定金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违约金只能在有违约行为发生后交付。
2.效力不同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预先给付的效力,而违约金则没有。
3.性质不同定金主要起合同担保的作用,而违约金则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四)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在预先给付和抵作价款上看,定金与预付款有相同之处。但是二者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而预付款属于合同履行的一部分,不具有担保作用。
(2)因交付定金而成立的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本身具有证明主合同成立的效力,而交付预付款是主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没有证约作用。
(3)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交付或者接受定金的应适用定金罚则,或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而交付或者接受预付款的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思考题
1.什么是合同?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2.合同的分类主要有哪儿种?对合同进行分类有何法律意义?
3.‘试述合同担保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4.合同保证的效力有哪些?
5.定金合同有何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