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5页
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在取得权利或让与权利时有无相应的对价关系,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1.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取得权利时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当事人所支付的代价必须是具有一定价值的,如支付一定的货币,给付一定的实物或提供劳务等。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直接体现等价有偿的特点,在实践中被广泛的应用。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
2.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根据合同取得权利或利益时不必支付代价的合同,或者说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给予对方某种权利或利益而不取得而且也无权取得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无偿合同中并不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在实践中的应用不如有偿合同那样广泛。
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也称不要物合同。所谓不要物是指除了意思表示一致外,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在合同法中凡是没有规定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条件的合同都是诺成合同,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是典型的诺成合同,只要买卖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而买卖双方进行的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款的行为属于合同义务的履行,并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2.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所以实践合同也称为要物合同。至于哪些合同是实践合同,应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和交易习惯来确定,所以,实践合同属于特殊合同。在合同法中凡规定了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都属于实践合同。以借用合同为例,在借用人与出借人就借用出借物事宜达成协议时,该合同尚没有成立,只有出借人将出借物交付给借用人后,该借用合同才开始成立。
四、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 是指在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特定规则的合同,简言之,是指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例如,在我国合同法第9章至第23章中规定的15大类合同都是有名合同。
2.无名合同 是指法律上没有确定一定名称,又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这类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有名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即属于无名合同。实践中,当事人订立的无名合同只要是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可以是有效的,这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的。
五、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相反,如果某一合同的成立不需要采用特定的方式的,就是不要式合同。从形式上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究竟应采取何种特定的方式,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例如,《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如果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的,那么该合同就属于要式合同,如果法律或当事人没有对合同的形式加以特别要求的,那么就是不要式合同。
六、主合同和从合同
根据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不能单独存在的,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也称为“附属合同”。例如,在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借款合同和为保证履行该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时,借款合同是主合同,而担保合同就是该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和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分类只有在有关联的几个合同之间才能进行,相互没有关联的合同之间是不能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
七、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根据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是为谁的利益而订立合同的,可以将合同分为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1.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 是指订约当事人为自己直接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合同利益而订立的合同,这种合同只是合同订约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多数合同都廷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承揽加工合同、租赁合同等。
2.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人为使订约人以外的第三人直接享有和取得合同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关系中,签订合同的订约人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订立合同,而对于第三人来说,他虽然不是订约人,但却是合同所产生的债权主体,享有独立的权利和合同利益,因此,这类合同属于特殊的合同。例如,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约人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但是当投保人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时,该人身保险合同就称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