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25 共12页
提出问题
请根据给定材料,结合所学原理详细论述上述材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分析问题
当前,强行拆迁房屋主要有两类执行程序,司法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执行。由于公正与效率是司法行为的永恒主题,公正是第一位的,效率是第二位的,因此司法执行更加强调严格的程序,一般说来效率较低。行政行为的重要准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因此行政执行更加强调的是效率第一,具有高效、快捷的特点。行政强制执行缺乏统一的程序规定。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在规定行政机关执行权时,包括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授予政府相关部门对拆迁房屋的强制拆除权时,缺乏完善的有关执行程序的规定。因此,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理论和原则,总结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做法和经验,探讨并逐步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保证行政执行低成本、高效率的必然要求,是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统一性的必然要求,是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正当权益,体现执政为民、维护政府形象、树立政府权威的必然要求。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相对人不执行行政机关做出的业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时,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强迫相对人履行责任而采取的行政执法行为,它应遵循统一的行政执行的基本原则:一是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贯彻公仆精神;二是要促障行政执行活动规范化、合法化;三是要严格遵守行政执行程序。
材料中嘉禾县政府出手相助的商贸城开发工程,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商业开发项目。嘉禾县政府专门制定“株连政策”,以行政命令的形式逼迫公职人员就范,为此几乎发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运动,目的无非是要帮助乃至代替开发商以最快的速度和最低的成本完成拆迁。“株连政策”显然是于法无据的,它违背了行政执法的宗旨,违反了为人民服务、执行活动合法化原则,粗暴地侵犯了公职人员的权益,引起了公职人员、普通群众和舆论的强烈不满。不过也要看到,“株连政策”只是一个中介,其实质则是嘉禾县政府以行政权力介入商业拆迁的一种手段。政府权力公然介入商业拆迁,有的甚至酿成了严重的事端,这样的事例屡有所闻,而嘉禾县的做法既显示了其独具之“匠心”,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政府与开发商亲密合作、政府权力为商业拆迁竭诚效力“精彩”版本。
写作范本
依照法制社会的公平原则,出于商业目的的土地征收与拆迁行为,开发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平合理地取得土地,并对产权人进行偿,即与产权人在自由、平等、公正的原则下谈判、讨价还价,政府只对开发和拆迁方的资格、指标等进行程序上的审批,不能介入任何实质内容。相反,政府如果滥用国家征收的权力,协助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当开发商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时候,有关部门为开发商充当“挡箭牌”,对被拆迁人不予理睬;或者像嘉禾县那样,不但以仅相当于市场价1.3%的超低价格向开发商出让土地,造成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又是制定政策,又是郑重承诺,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完全把本该由开发商自己解决的商业拆迁当成了政府的中心工作,人们就不得不怀疑政府是否摆正了自己的位置,主要领导是否一厢情愿地把开发商的商业项目也当成了自己的政绩。人们还不得不怀疑,某些已经在事实上沦为开发商“打工仔”的部门和人员,他们与开发商之间是否亲密得有些不正常了。
建设部最近下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下文简称《规程》),明确了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程序,增加了行政调解程序,建立了拆迁听证制度,确立了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裁决原则,规范了拆迁强制执行行为。规程的施行对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依照《规程》的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嘉禾县在未进行规划项目定点的情况下,为开发商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先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再补办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手续;在开发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在缺乏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证明等要件的情况下,为拆迁人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没有按规定程序举行听证的情况下,对11户被拆迁人下达强制拆迁执行书,这一系列行为都违背了要遵守行政执行程序的原则。
嘉禾县政府在发给中央电视台的一份公文中称,他们全力支持出台“株连政策”推动拆迁的商贸城建设项目是合法的、规范的,工程建设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的要求,代表了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然而事情闹到这个地步,是否体现了“三个代表”的要求,是否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已经不是一份简单的公文所能下定论的了。包括政府信誉和政府形象受到的损害在内,嘉禾县的这起政府权力介人商业拆迁事件,到底给当地带来了多大的危害,也许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调查,需要披露更多的隐秘真相,才能做出恰如其分的认定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