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2-01 共4页
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1.性质和地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市辖区的人。它们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相应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均由它产生,并且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向它报告工作,在同级国家机关中处于支配和核心的地位。下一级人受上一级人的监督和指导。
2.组成和任期。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由下一级人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表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常委会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规定,并报全国人常委会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每届任期5年。
3.职权。
(1)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决定地方的重事项。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地方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重事项。
(3)人事任免。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选举本级人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长要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常委会批准。地方各级人有权罢免由它选举产生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负责人。人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人民政府的正职领导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常委会副主任,人民政府的副职领导人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常委会委员的应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10至l/5,由本级人民代表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4)监督其产生的国家机关。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会审议。地方各级人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5)保障权益。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的市的人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常委会报全国人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还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会议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的工作方式主要是举行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l/5以上代表提议,还可由本级人常委会临时召集会议。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代表选举完成后的2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常委会召集。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举行会议时,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本级人民代表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会会议。
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提出属于本级人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会表决。代表提出的议案,要由主席团或者专门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会议程。
主席团、常委会或者l/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会审议。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的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