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法硕辅导:地方国家机关详解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4页


  乡、民族乡、镇的人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由本级人主席团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联合提名。主席团或者1/5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会审议。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案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在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会提出辞职,由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会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他们在出席人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乡、镇人代表应当和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向人和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1人至2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从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与本级人每届任期相同。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乡、民族乡、镇的人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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