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会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此外,根据需要也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6.代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表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1)代表依法享有下列权利:①提出议案。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会提出属于本级人职权范围内的议案。②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③提名、推荐人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④提出罢免案。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⑤提出询问和质询案。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⑥人身受特别保护。代表非经人主席团许可,在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向该级人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⑦发言和表决免受法律追究。⑧其他,如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参加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等。
(2)代表的义务主要是: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应当与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接受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3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3)代表的活动。常委会组织本级人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受上一级人常委会的委托,也可组织本级人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常委会协助下,代表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也可以参加下级人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代表根据本级人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也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视察。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与全国人代表相同。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常委会
1.性质、地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常委会是本级人的常设机关,是经常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它对本级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2.组成和任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和秘书长组成,其组成人员均由本级人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35人至65人,人口超过8000万的省不超过85万人;自治州、设区的市为13人至35人,人口超过800万的市不超过45人;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市辖区为11人至19人,人口超过100万的县、市辖区不超过29人。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同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委会的任期和本级人的每届任期相同,均为5年,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
3.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常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1)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决定重事项。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重事项,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3)人事任免。在本级人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常委会备案。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