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十三)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8页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属于要约的实质效力,又称为承诺适格,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和资格。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是有权利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人,这种承诺资格是不能转让也不能由其他人代替的,否则,将视为是他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受要约人有权决定是否对要约作出承诺,在不作出承诺时也不负有通知要约人的义务,即使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人不作出承诺通知即为承诺,该规定对受要约人也不发生效力。

3.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等待承诺的期间。它表明要约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存续期间有两种:

(1)确定的存续期间。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的期间,以要约人规定的期间为存续期间。

(2)未确定的存续期间。根据要约形式的不同而不同。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则该要约失去效力。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应以一定合理的期间为存续期间。所谓合理的期间应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效力的行为。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认为该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回的条件:

(1)要约撤回应当以通知的形式作出。

(2)撤回的通知应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发生撤回的效力,因为在此期间,受要约人有可能已经发出了承诺的通知,在这种情况下,要约人就必须接受合同成立的后果。

2.要约的撤销 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通知发出之前,要约人取消该要约的行为。基于与要约撤回同样的理由,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是可以撤销其要约的。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的条件:

(1)要约撤销应当以通知形式作出。

(2)要约撤销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承诺的通知已经发出,则不能发生要约撤销的效力。

要约撤销的限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要约的撤回只发生在要约生效前,而要约的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发生效力之后。

(2)性质不同。要约撤回的通知与要约是相互抵消、互为对冲的,要约撤回的效果等于没有发出要约,对于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没有大的影响。而要约的撤销则不同,由于撤销是在要约生效后进行的,等于请求受要约人放弃承诺的权利和资格,其性质属于反悔,这对于要约人的信誉会有不良影响。

(五)要约失效

要约失效,又称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约束力。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效力的拘束,受要约人也不能享有承诺的权利和资格,即使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也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后果。我国《合同法》第20条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不接受要约所规定的内容。拒绝的形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在规定的期间不进行答复。以通知的形式拒绝要约的是明示的方式。要约一经拒绝即告失效。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同拒绝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的,表明受要约人并不完全赞同要约人的要约,同时也构成对要约人的新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作出的承诺通知中,对要约的非实质性的内容进行了变更,但是没有变更实质内容的,则不在此限。

三、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由于要约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要约生效后,只有受要约人才具有承诺的资格和权利。如果承诺是由第三人作出的,那么等于是由第三人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实际上承诺人是由要约人选择的,承诺人的资格是要约人给予的,而这一资格或权利,按照要约人的本意并没有赋予第三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有效期限是指要约的有效期,只有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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