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8页
1.一般生效时间《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法律没有其他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的合同来说,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是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而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2.特别生效时间 《合同法》第4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法定手续的合同,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合同开始生效。
3.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可见,当合同附条件或附期限时,合同的成立时间并不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何时开始生效,取决于该合同所附条件的成就,或所附期限的到来。
二、合同的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而其是否能够生效还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自身有瑕疵的合同,而这种瑕疵经权利人的承认是可以弥补的,所以它不同于合同的无效和合同的可撤销。合同无效属于确定无效,而且也不能因其他行为使之生效;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来说,在其未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在下列几种场合出现:
1.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在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其效力属于不确定状态,只有经过有效确认后,其效力才能发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应当注意,该规定表明,在无权代理订立合同的场合,合同本身的效力不存在问题,只是该合同的效力发生在哪些主体之间要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如果被代理人追认的,则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如果被代理人不予以追认,则由行为人与相对人承担责任。
在无权代理订立合同的情况下,相对人同样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3.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的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原则上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但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可见,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应作具体的分析。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事实发生后,可能会产生两种后果,其一,如果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在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则合同有效;其二,如果权利人不予以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没有取得处分权的,则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应注意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问题。
三、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因不具备合同的有效条件而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情况。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所列举的情形,都属于合同的当然无效,即合同本身无效。详细内容,请见本书第五章第六节无效的民事行为。合同无效,意味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不能实现,所订立的合同不具有有效合同的拘束力,但是并不等于说无效合同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关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将在本节第五个问题中叙述。
四、合同的可撤销和可变更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合同的可撤销和可变更是指由于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存在瑕疵而可以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撤销或变更。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的特点
(1)合同的撤销或变更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撤销或变更。即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的结果。这一特点表明,即使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具有可撤销、可变更的因素,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予以撤销或变更。另外,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受理了当事人的请求后,也应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请求予以处理,即“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