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十三)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8页

2.折价补偿当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的必要时,应当采取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然后以金钱的方式向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所谓财产的不能返还大致有两种情况,其一,法律上的不能返还。根据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如果当事人一方将所取得的财产已经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那么就构成了法律上的返还不能;其二,事实上的返还不能。当标的物意外灭失且该标的物为不可替代物时,当事人就无法实际返还财产。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就应当采用折价补偿的方法,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3.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如果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也有过错的,也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而不能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责任。

4.追缴财产《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当事人恶意串通属于当事人双方(或代理人与相对人)具有共同的故意的行为,即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来使自己获得非法利益。在无效的民事行为中,恶意串通属于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因此其后果不是相互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是要追缴双方因合同而获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

思考题

1.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是什么?

2.简述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3.要约的撤销与要约失效有何区别?

4.要约是法律行为吗?

5.简述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6.如何理解合同的法律效力?

7.合同有哪些效力形态?

8.简述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的区别。

9.可撤销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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