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6页
(3)土地使用权人仅需以较小的代价或不付任何代价即取得划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人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即取得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一是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二是使用其他单位正在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人无偿取得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一是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和滩涂,二是使用市区内未有收益的空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适用范围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适用于以下范围: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国家机关用地是指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公益事业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是指给排水、环境保护、供电、通信、煤气、道路桥梁、消防保安等设施用地,城市公益事业用地是指城市内教有、文化和卫生等设施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另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需要经过申请、审核、划拨、登记等程序。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一)概念和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8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是指土地使用人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为。
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出租人对土地的开发应达到法律规定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2)因划拨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得出租。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大体上应包括以下条款: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和地址;合同标的(土地地号、位置、四至面积等);地类和用途;地上建筑物或附着物的面积和用途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使用土地的方式;违约责任。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可将依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属于权利抵押。以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以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
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概念和特征
如上所述,我国《民法通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基本的规定。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或集体组织,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长期使用的土地、水面等自然资源、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公民,主要指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或家庭。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和法人皆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享有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在取得国有土地和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后,可以与公民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由公民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国有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土地和水面其中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原、滩涂和宜农、宜林、宜牧的荒地等。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土地和水面的所有权既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属于国家所有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由承包合同约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依据承包合同而不是法律规定
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前已述及,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依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四至明确的承包土地(包括水面);承包土地(包括水面)的使用目的;承包人的义务,包括土地保护和奖惩措施;土地承包期限;分担税金和上交提留;其他应约定的事项。
承包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对承包土地(包括水面)的占有权和自主使用权;2)对承包经营的成果直接享有所有权。承包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承包合同终止时,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种植的林木、果树及没有收割的庄稼可请求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14和15条分别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