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6页
另外,采矿权人还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采矿权人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并应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开采范围内开采,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节典权
一、概念和特征
所谓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者,是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并使用受益者,是出典人;出典人交付给典权人的不动产,是典物;典权人为对他人不动产占有和使用收益所支付的对价,是典价。
我国立法未对典权作出规定,但典权为司法所认可;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对典权问题作出过司法解释。典权属于习惯法上的物权。
二、典权的特征
典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典权属于不动产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其内容主要在于典权人对典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2)典权成立后,出典人并不因典权人支付典价而丧失典物的所有权,典权人也并不因此而取得典物的所有权,且典权人所支付的典价并非典物的实际价格,典价一般低于典物的卖价;
(3)一般情况下,典权是有期限的用益物权,且期限一般在典权契约中载明;未载明典期的典权,自典权成立时经过法定期间未回赎的,视为绝卖,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给典权人;在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后,出典人和典权人之间延长典期的,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思考题
1.简述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各自的法律特征。
3.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4.简述宅基地使用人承担的义务。
5.简述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6.简述典权的法律特征。
7.简述典权与不动产抵押权、典权与租赁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