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守杰老师的初级经济法历年考题评析(3)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9页


十、公司财务、会计
1、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累计余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当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部分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2、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
【例题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其留存的法定公积金最低比例应为(
)。(2001年)
A、注册资本的10% B、注册资本的15%
C、注册资本的 20% D、注册资本的25%
【答案】D
【例题2】甲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累计提取法定公积金余额5000万元。2002年度税后利润为3000万元,该公司当年应当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数额为(
)万元。(2003年)
A、 150 B、200 C、300 D、500
【答案】C
【例题3】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公司法定公积金用途的有( )。(2002年)
A、弥补亏损 B、转增资本
C、转为公益金 D、用于集体福利
【答案】AB
【解析】公司公积金的用途包括:(1)弥补亏损;(2)转增资本。

十一、法律责任(重点)
1、发起人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2、公司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设会计帐册的法律责任
3、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的法律责任
4、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综合题
【案例1】
甲运输公司与其他6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其部分运输工具作为出资认购了相应的发起人股份,同时依法办理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甲将已作为出资的运输工具转回本公司使用。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回答甲将运输工具转回本公司使用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甲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1答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甲将运输工具转回本公司使用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或:抽资、抽回出资、抽逃注册资本、抽回股本]的违法行为。(2分)
甲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责令改正[或:将抽逃的资产如数归还](1分);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或:处以5%以上10%以下的罚款](1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分)

【案例2】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199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资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1997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1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2)光中公司的首资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而在光中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临时会议须经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光中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光中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4)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案例3】
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一非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1994年10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光华××××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10月25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
   1998年5月,经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5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998年10月,光华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
   要求:
(l)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光华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4)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3答案】
(l)关于公司名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关于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本题中,发起人丙的出资中非专利技术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4%(36/150),超过了法定限额。
  (2)甲的观点不正确。因为《公司法》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或:1994年10月10日为光华公司的成立日期)
  (4)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违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按照规定,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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