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
中国证监会在对A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A公司于2000年1月
1日由B企业等4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
2001年3月,A公司获准发行4000万股社会公众股,此次发行完毕后,A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2000万股。A公司2000年12月31日的有关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为人民币9.6亿元,流动负债为人民币3.6亿元,长期负债为人民币3.4亿元。
(2)A公司的主要发起人B企业将已经作为出资应当交付给A公司的机器设备(折合2000万元)作为自己的资产使用已3年有余,至今尚未交付A甲公司。
(3)2003年4月1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于5月1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控股股东B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公司的哪些情况不合法?并分别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B企业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B企业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公司董事会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作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8答案】
(1)首先,A公司发起人的人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得少于5人,而本题的发起人只有4人;其次,A公司发行股票前1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股票前1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应不低于30%,而本题的比例仅为27.08%(2.6/9.6)。
(2)B企业的行为属于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