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无权代理的概念及其产生原因
无权代理是指保险人未取得代理权或在授权范围外以保险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原代理权已终止;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
3.代理行为未经授权。
(六)保险代理的作用
1.保险代理有利于提高保险供应能力,促进保险业务发展。
2.保险代理有利于培育、完善保险市场。
3.保险代理有利于发挥行业和个人优势,完善保险服务。
4.保险代理有利于沟通保险信息,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水平。
5.保险代理有利于提高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
6.保险代理有利于创造就业机会,稳定社会秩序。
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本章主要阐明了我国保险代理的法律界定和分类。它是全书的重点章节。复习时应着重掌握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的不同含义和性质特点。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我国保险代理人的类型
我国保险代理人界定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人个代理人三种类型。
(二)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的概念
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
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三)保险代理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
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
2.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3.有至少三十名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四)设立保险代理公司的审批程序
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申请筹建保险代理公司,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筹建申请报告;
·筹建可行性报告;
·筹建方案;
·筹建人员名单、简历及其《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2.保险代理公司的审批权,在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一级分行。但在批准其筹建前,各分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总行在收到备案之日起30内未提出异议的,则视同认可。
3.保险代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就绪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有审批权的分行申请开业。
(五)兼业代理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从事保险业代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所在单位法人授权书;
2. 有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 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
4. 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六)兼业代理人的审批程序
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的审批权为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兼业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须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为其向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并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代理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