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十一)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8页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客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二)抵押当事人

抵押当事人包括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抵押权人就是债权人。抵押权为担保主债权的清偿而存在,只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债权人才能成为抵押权人。抵押人是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抵押人,该第三人是物上保证人;其为担保他人债务而在自己财产上设定担保物权,无须征得债务人的承诺。物上保证人对债权人所负的责任是物的责任,抵押权人和物上保证人的关系仅限于物权关系。《担保法》第57条规定,“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抵押权的标的

抵押标的,又称之为抵押财产。抵押标的应具有独立的交换价值并能依法予以实现,具有交换价值但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抵押的财产必须是某项特定的财产,或者是具有特定范围的财产。抵押权的实现途径是将抵押财产拍卖或变卖,因此抵押财产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标的以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为限,具有交换价值而得以流通的财产权利也可作为抵押标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只能对法律允许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约定抵押;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对法律禁止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所约定的抵押无效。

《担保法》第34条规定了可以作为抵押标的的财产: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的限制相抵触。《担保法》第36条还规定了作为抵押标的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3)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担保法》第37条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除上述抵押人依法承包的荒地使用权和乡(镇)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外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另外,《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还规定:1)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

三、抵押权登记

设定抵押权,必须办理登记。抵押权的标的必须为已办理登记或依法能办理登记的不动产。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抵押登记申请,出具设定抵押权的基础文件(或复印件),包括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及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58、61和67条规定,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42条规定了抵押物登记部门: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60条规定)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已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可确认其登记的效力;3)以林木登记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而且具有直接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效力。抵押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抵押担保的范围。《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6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二)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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