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8页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留置物孳息收取权基于留置权的效力而发生。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内,享有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应当注意的是,留置权人只能以留置物的孳息抵偿债权及利息等,而不能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3.对留置物的必要使用权留置权人一般不能使用留置物,但为了保管上的必要和经所有人同意,留置权人可以使用留置物。
4.就留置物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主要特征。《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债权人可将留置物折价或以留置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在留置物灭失、毁损或被征用的情况下,留置权人可以就该留置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毁损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留置权人不当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物留置权人在留置权存续期间,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和处分留置物,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由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人应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
四、留置权的行使
(一)留置权的行使条件
留置权的行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期限由当事人所约定,所约定的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期限,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确定期限,但最短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
2.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3.债务人在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又未提供其他担保
(二)留置权的行使方式
留置权的行使方式包括将留置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留置物。
五、留置权的消灭
根据《担保法》第88条的规定,留置权消灭的原因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债权消灭;
(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为债权人所接受。
思考题
1.简述担保物权概念和特征。
2.简述抵押权的特征。
3.简述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抵押标的的财产范围。
4.简述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5.简述最高额抵押的特征。
6.简述质权的特征和种类。
7.简述留置权的特征和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