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十一)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8页

③质权受侵害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例如,《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87条第2款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

④质物的变价权。质物有损坏或价值减少之虞,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可拍卖或变卖质物以其卖得价金代充质物。《担保法》第70条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⑤转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了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将质物移转给第三人占有,从而在该质物上设定了新的质权。对质权人的转质是否应经出质人同意及其效力,《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⑥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在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有权就质权标的物的变价优先受偿。这为《担保法》第63条所规定。《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

(2)质权人的义务。

①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担保法》第69条第1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②返还质物的义务。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占有质物的质权人应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担保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原物。”

③损害赔偿义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而造成的损失,质权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动产质权的行使

动产质权的行使,是指质权人在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通过折价或拍卖和变卖方式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动产质权的行使方式即为质物的折价、质物的拍卖和变卖。

(五)动产质权的消灭

动产质权的消灭,是指质权人对质物的支配力终止。

1.动产质权因物权消灭而消灭《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由于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法》第73条同时规定,“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2.动产质权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动产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存在,是质权得以存续的前提条件。债权因清偿、免除等原因消灭时,动产质权也消灭。《担保法》第74条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3.动产质权因行使而消灭质权人行使质权,使设定质权的目的得到实现,动产质权归于消灭。

三、权利质权

(一)概念

所谓权利质权,是指在可让与的债权或其他权利上成立的质权。在我国,不动产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不动产只能作为抵押权的标的。《担保法》将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共同规定在质押中,它只就权利质押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在权利质押中未作特殊规定的,适用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

(二)权利质权的设定

设定行为是取得权利质权的主要原因。

根据《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根据《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的规定,公路桥梁气公路隧道或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可以质押。由于上述权利的性质不同,各种权利质权设定和生效的条件也不同。

根据《担保法》和《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同的权利质权设定和生效的条件是: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也不能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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