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能复习之分类强化专题(一)

发布时间:2016-08-25 共16页

  在我国整个法制建设中,行政补偿是建立较早的一个法律制度。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4年7月31日,在我国制定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涉及行政补偿至今仍有效的法律有40多部、行政法规150多部、地方性法规160多部、规章140多部,这些法律规定涉及众多领域,包括国防、公共安全、资源保护、协助公务、征地、拆迁等方方面面。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较为系统的有关行政补偿的专门法律,规范化的行政补偿制度尚未建立。事实上,像本材料中由中央政府率先号令实施的行政补偿是很少的,而大量的行政补偿问题在我国目前尚无法可依,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得不到适当补偿,甚至得不到任何补偿。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行政补偿立法宜采取基本法和单行法并举的模式。许多国家都通过宪法或专门法律规定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非有适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征为公用。”法国《人权宣言》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之权利,除非有合法认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且预先予以公正的补偿,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剥夺。”德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干预导致征收(相对人)财产或(相对人)因公益遭受损失时……公共权力机关应承担同违法侵害基本权利一样的《(补偿)责任。”我国2004年修订的《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鉴于原有单行法律不完善所造成的诸多不公正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制定一部统一的、专门的“国家补偿法”或“行政补偿法”,对行政补偿的原则、补偿范围、补偿条件、补偿程序、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机关和补偿申请人等做出系统的规定。在该法中尽可能详细地明确行政补偿的事项;规定公开透明的行政补偿程序,包括赋予公民请求行政补偿的诉讼途径;制定公平合理的行政补偿标准;建立虚报、冒领补偿金的监督机制等。与此同时,进一步完善不同行政管理领域的单行行政补偿法。

  值得欣喜的是,2004年3月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其中强调“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这说明,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已经纳入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框架内,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是我国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之一。该制度的完善将使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一社会管理职能得到进一步增强,使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垃圾费”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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